朗读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新居民事务所:
现将《桐乡市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新居民和谐促进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桐乡市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桐乡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桐委[2008]13号)精神,为新居民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服务,凝心聚力,助推桐乡经济社会发展,经与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共商,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使此项服务于新居民,有利于建设和谐桐乡的新举措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扩大公共服务,加强社会保障的要求,秉承“服务为先、方便群众”的理念,坚持低费高保、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桐乡实际,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居民社会保障服务方面的补充作用,为广大新居民解决后顾之忧,努力推动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宣传发动、配合对接、投保理赔服务等各项措施,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1.确保至2011年底,应保参保率达到20%以上,并以每年递增10%的目标推进,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应保参保率达到60%—70%;
2.提供保险的机构售后服务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模式
桐乡市新居民事务局与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联合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市新居民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投保操作方案由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制定,交由领导小组审定。各新居民事务所与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联合开展此项工作。
四、组织机构
成立桐乡市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誉组长:胡生良,组长:李建芳,副组长:夏根伟、方其元、郭建华,组员:田建明、范赟涛、胡伟强、沈璐、平芳芳。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和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保障工作,定期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桐乡市新居民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方其元兼任。工作小组负责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推广和具体操作。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深入探索提高新居民救助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政府部门创新社会管理、优化新居民服务的重要举措,更是新居民事务系统协助政府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新居民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相关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居民事务所要大力宣传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目的及意义,要注重宣传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深入性,要切实让新居民服务单位的业主和广大新居民了解此项保险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充,具有“低投入、高保障,能真正减轻企业主负担,切实提高新居民保障”的作用,为推动此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各新居民事务所在推动此项工作时,要突出重点,兼顾好一般,牢牢抓住规上企业和各类重要经营户,分工负责,积极推动。所领导要亲自带头,走访企业,重点做好企业主的工作,着力推动规上企业参保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参保率。协管员要深入基层,全面排摸,做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主的工作,做到工作不留死角,扩大覆盖面。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要加强与各新居民事务所的联系、沟通,密切合作,做好此项工作。
4.加强培训,优化服务。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负责对各地开展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各新居民事务所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业务培训,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熟悉相关操作规程,增强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本领。
附件:1.桐乡市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操作方案
2.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标准
附件1:
桐乡市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操作方案
一、投保条件
凡年龄在18至65周岁且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并已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桐乡市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满期时办理续保手续。
三、投保手续
(一)申请办理:由投保单位向所在地新居民事务所提出投保意向,由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上门办理投保手续。
(二)投保资料: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中国人寿相关投保单证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四、人员变更
原则上不办理人员变更。对规上企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被保险人时,企业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或增加等相关手续。
五、保险理赔
(一)事故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其受益人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中国人寿桐乡支公司。全国报案专线:95519。
(二)理赔所需资料。保险凭证、事故证明、医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诊断依据、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X光、CT等检查诊断报告及影片等。残疾或死亡给付还须提供残疾程度鉴定书、死亡证明、受益人的户籍证明等。
附件2:
新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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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保险费30元 |
保险费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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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类职业 |
四类职业 |
一至三类职业 |
四类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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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障金 |
30000元 |
20000元 |
50000元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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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障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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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保障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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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障金 |
3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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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障金 |
20元/天 (最高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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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天 (最高9000元) |
20元/天 (最高3600元) |
一至三类职业:如机关、团体、纺织、服装、皮革、商业、电子、家俱制造、餐饮业、服务业等。
四类职业:如建筑业、水泥业、电机业、造纸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