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各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嘉安监〔2012〕21号文件精神和局年度执法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企业除外。
二、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2012年 3月1日至5月15日。
三、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通过查阅台账与现场抽查的形式,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危化条例》要求,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
(一)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是否做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危化品场所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场所是否做到防雷防静电检测;
(六)是否涉及溶剂回收提纯工艺;
(七)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四、专项执法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是新《危化条例》修订后,按照新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的首次执法检查,对提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状况具有重要基础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用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与市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年度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2〕16号)相结合,认真完成执法任务。
(二)注重宣传,稳步推进。专项检查期间,各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要发挥基层作用,摸清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名单,掌握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种类、数量,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召集有关单位集中开展宣贯等形式,宣传《条例》精神和要求,传达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内容,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执法检查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查漏补缺,提高管理水平;对在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逾期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需申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办理相关取证手续。
(四)汇总统计,总结上报。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我局将对这次行动进行总结讲评,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嘉兴市局。
附件: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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