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不得自立名目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公示牌、公示栏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要放置在醒目的位置,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明码标价的样式见附件二。
三、价格变动或阶段性优惠时,应及时调整,并提前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同时保留变动记录。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
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标价牌(样式)
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价目表(样式)
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价目表、标价牌填写说明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