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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9〕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桐务工、经商、创业,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要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坚持稳步推进。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稳中求进,分步推进,避免政策不连续造成工作失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坚持与时俱进。在《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总结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大胆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履职能力,不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新的提高。

   (五)坚持整体联动。贯彻《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条例》实施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注重资源整合,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安排,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完善落实《条例》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体制问题。

    1.组织体系。按照“党政统一领导、专门机关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体制,加强和完善市、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新居民事务部门负责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同时承担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基层设置。依托综治中心,加强基层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在现有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属投资促进中心、振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劳动保障所增挂“新居民事务所”牌子。各新居民事务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统筹安排。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报送公安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新居民事务部门。

    3.委托关系。公安部门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新居民事务部门从事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明确新居民专职协管员数量,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新居民500:1的比例配备,并按照一职多能、综合管理的原则,开展新居民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牵头,委托新居民事务部门建设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二)关于居住证的衔接问题。

    1.证件种类。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2.领证对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

    3.证件处理。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应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4.有效范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只要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和事项即可。《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不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5.有效期限。《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新居民拟居住时间确定,新居民事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放有效期不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

    1.完善现行的优惠政策。2009年10月1日后新发放的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待遇参照《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桐乡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桐委〔2008〕13号)文件中《临时居住证》和《普通人员类居住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的相关政策待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本意见的相关规定,细化与居住证挂钩的政策待遇,并根据上级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各类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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