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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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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所,局各科室、站、大队、中心: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关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协作。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环境污染,吸引舆论关注,影响社会稳定。各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在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综合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做到全程监管,避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二、抓住重点,确保达标。

    省环保厅已将危险废物“双达标”创建工作列为危险废物管理重点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双达标”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19号),明确创建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创建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确保顺利通过创建验收。对有危险废物产生的新建项目,要提前介入,落实相关措施,并按照“双达标”创建要求进行管理。

    三、各司其职,强化管理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科室要根据自身职能,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管理科负责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审批备案,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的汇总统计,危险废物相关标准、政策的执行和推进,以及对上级危险废物主管部门的汇报和衔接工作;行政许可科负责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涉及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把关工作;监察大队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执法,危险废物环境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定期组织现场执法检查;监测站协作做好危险废物的鉴定工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法规科做好危险废物相关法规、管理要求的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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