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6日
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及各镇(乡)、街道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列用词含义如下:
(一)房屋具体区位: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地段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
(二)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三)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四)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五)房屋用途:是指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用途。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的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一年度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制订非住宅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进行拆迁评估的有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经评估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