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切实加强住宅建设管理和提高土地使用效能,根据“强化规划、规范管理、集中开发、物业配套”的原则,在桐政办[1998]188号《关于加强城镇个人建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城镇住宅建设是指以商品住宅房开发、单位集资和个人联建等形式建造的住宅用房。
住宅建设开发以“谁开发、谁主管”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二、加强对城镇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开发单位必须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制订详细的小区规划和道路街景立面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市建设规划部门必须按规划加强对道路街景住宅立面的审查,提高住宅建设品位。无小区详规的不得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