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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和《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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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和《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2000年8月20日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和《桐乡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桐政[2000]7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新进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引进、招收的人员等,下同),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一律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其人事代理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代理手续统一由用人单位办理。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均实行聘用制合同化管理。用人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应与人事代理合同所确定的人事代理期限相一致,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和市人才中心鉴证后,市人才中心为受聘人员开具应聘介绍信。聘用单位凭聘用合同到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四、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制管理后,原有身份不变,工资、福利等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其人事方面业务(包括转正定级、职称考评等)由聘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按《人事代理合同书》规定的代理项目提供社会化服务。

    五、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制管理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或按原签订程序进行变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订人事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也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的或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应及时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作为聘用单位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和聘用关系的凭证,同时报送市人事局、市人才中心、主管部门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本人则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在落实新的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和市人才中心、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聘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转等手续。

    六、本市事业单位原有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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