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计经委、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委、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同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残[2000]1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1月14日
桐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设立无障碍设施,是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方便老人儿童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三个“五年计划”,切实加强全市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上(以下简称乡镇以上)城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以及《浙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将无障碍设施列入乡、镇以上城镇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计划。
今后,在制订乡镇以上城镇建设规划时,必须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总体要求。凡新建的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城镇道路等都应建设无障碍设施。现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在今后的拆建、改建中都应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梧桐镇、崇福镇、濮院镇、乌镇镇、石门镇、洲泉镇、屠甸镇等七大镇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推动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