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完善村级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完善村级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工程的若干意见》(桐委〔2008〕5号)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办法》(桐政发〔2007〕81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桐政办发〔2007〕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村级建设用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建设用地范围
1.新农村建设用地范围:行政村村级办公用房、文教活动用房、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品供应点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2.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经济薄弱村、经济一般村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民工公寓等建设用地;经济薄弱村在村行政中心居民点兴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