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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特制订了《桐乡市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桐乡市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市水利行业混凝土预制块质量,确保我市水利工程所用混凝土预制块质量合格,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桐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桐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特制订桐乡市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质量管理办法如下:
一、质量要求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本镇使用的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管理,其质量要符合以下要求:
1、强度等级:水利混凝土预制块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制作要求:水利混凝土预制块要求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机械震捣台震捣,宜蒸汽养护。禁止采用机械压制生产。
3、骨料要求:水利混凝土预制块要求采用D10~D20mm小粒径石子和中粗砂浇制,严禁采用石粉浇制。
4、水利混凝土预制块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重量要求:
(1)混凝土预制块总长宽尺寸允许偏差±10mm以内,厚度允许偏差±5mm以内,壁厚允许偏差±5mm以内。
(2)混凝土预制块实际重量与设计理论重量允许偏差±5%以内。
(3)混凝土预制块外观要求:不应有任何部位孔洞、影响性能和使用的裂缝、整体扭曲和缺棱掉角的;蜂窝、麻面的,其总面积不超过构件面积5%。
5、以上质量要求中未尽事宜按部颁规范《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要求执行。
二、管理要求
各镇、街道应对水利混凝土预制块的使用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执行全过程质量跟踪管理。建议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所用水利混凝土预制块型式应与《桐乡市河道整治工程护岸工程施工图》中的一致。新型预制块型式必须经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应用于水利工程。
2、招标前,在招标公告中要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所用水利混凝土预制块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并要求投标单位承诺接受水利部门对水利混凝土预制块产品及生产过程的检查和检测。
3、招投标过程中,应仔细审查施工单位所用水利预制块生产企业的资质、中介机构提供的对应质量要求的产品质检合格报告,未提供产品质检合格报告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预制块护岸工程招投标活动。
4、中标后,在砌筑水利预制块墙身前应根据质量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水利预制块进行检查检测,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所用水利预制块进行质量跟踪和检查,
并做好台帐记录。发现工程所用水利预制块不合格的,则应予整改,直至返工。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上报桐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确保水利混凝土预制块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各镇、街道对水利混凝土预制块的检查检测,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目测现场的水利预制块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中的制作与骨料要求。采用石粉浇筑及采用机械压制的要禁止使用。
2、对水利混凝土预制块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重量进行检测。(检测内容见附表《桐乡市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检查表》)。
3、对水利混凝土预制块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重量进行检测时,应在同一批次的成品中随机抽取10块进行检测,每一批次应至少检测一次。
4、若外形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重量符合标准要求均在90%以上,则判定该批次为合格(其中次品作报废处理)。
四、其它
1、施工单位对镇、街道农经中心的检查结论及处理有异议时,可通知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评定或在质监站现场见证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2、水利局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水利混凝土预制块的,相应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通过。直到返工合格为止。
3、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水利混凝土预制块的水利施工企业,要进行全面整改,并给予通报。正在整改的水利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全市水利工程预制块护岸招投标。
4、检查情况及结果作为水利工程预制块企业年检的依据之一。
5、各镇、街道要对本办法做好宣传工作。
6、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桐乡市水利工程混凝土预制块检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