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问题,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土资源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及远景规划控制区内,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土地被征收时的在册户籍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社会保障。
镇规划区及远景规划控制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对被征地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择业指导、就业推荐、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核发、咨询服务等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缴费、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手册核发、个人账户记载及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计发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与城乡统筹相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系指按征地截止日期计算的实有年龄,下同)的被征地人员,按其被征地前的实有劳动年限,由征地单位为其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年限最长为15年,从参保之月往前推算。
男性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后,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发给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费。
第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七条 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发给每人6000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达到享领养老金规定的标准或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0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予享受。
对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本人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审核,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可以发给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每人6000元为基数,再从16周岁起算每增一岁年龄增发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最高补助12000元,不满一周岁的按一岁计算。
第八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每年13500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基数应当随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核发《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手册》,并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条 对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按月享领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员,其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494元。
按《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24号令附件二)规定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其养老金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按《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4〕2号)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其养老金实行同比例调整。
每月享领的养老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帐户支付。
被征地人员养老金随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