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大政〔2012〕34号
大麻镇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行政村(社区)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镇“清剿火患”战役成果,严防亡人及有较
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桐消安委〔2012〕5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镇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桐消安委〔2012〕5号文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抓住影响我镇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督促指导全镇各企事业单位及小散单位、出租房屋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火灾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我镇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顾正华副镇长任组长,高国欣所长任副组长,镇专职消防队、园区办、安监站、城建等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大麻消防队),由朱绍良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委会)及园区办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及各工业园区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整治对象和范围
(一)合用场所。整治的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整治的重点范围是雪尼尔纱、棉纱、植绒、家庭作坊、废丝收购点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的合用场所。
(二)居住出租房屋。整治的对象是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民用居住建筑。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各村及镇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及“三老”场所的出租民用居住建筑。
(三)商场市场(超市)。整治的对象是经营多种商品、具有较大规模的商店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各类市场。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各类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轻纺市场等人流物流集中的场所。
(四)建筑消防设施。整治的对象是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整治的重点范围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对象是有外保温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边施工、边生活、边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点整治的范围是高层建筑在建工地、在建地下建筑工程、在建大型商场。
(六)行业性、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对象是本辖区内具有典型行业特征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范围木材市场。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整治工作从2012年3月下旬开始,到2012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29日至5月7日)。各村(居委会)、园区办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镇整治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认识,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任务。要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5月7日至5月31日)。各村(居委会)、园区办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场市场(超市)、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进行网格式排查,确保排查覆盖面达到100%。镇干部分包各行政村,村(居)委会干部分包各村民小组,明确包干人员职责分工、量化工作任务,逐个村(居委会)、逐个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增强排查的广泛性和针对性。针对合用场所,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场所是否设置在不安全的建筑内;二是内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内部疏散、灭火等器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居住出租房屋,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商场市场(超市),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单位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四是防火分区是否改变,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五是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针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要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所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进行排查,其中市公安大队要安排监督人员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检查一遍。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建筑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定期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三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针对行业性、区域性火灾隐患,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内部是否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合用场所;二是消防基础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各村(居委会)、园区办要将《大麻镇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场市场(超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每月18日前报镇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俞国杰,电话:661317)。同时,要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测试工作,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底数和完好情况,建立完善《大麻镇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花名册》(见附件2)并于5月26日前报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各村(居委会)、园区办及有关部门要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见附件3)、《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见附件4)等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对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的现实状况和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麻专职消防队,由专职消防队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整改。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要上报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镇专职消防队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要充分运用火灾技防物防措施,强化整治效果,在合用场所因地制宜推广“智能火灾预警系统”。在居住出租房屋科学合理配置“疏散逃生四要件”。在商场市场(超市)等场所继续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实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完好数,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5),评判标准应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2010)执行,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的,判定为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整改结束后,大麻专职消防队要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并接收市消防大队的抽查。各村(居委会)、园区办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整治工作情况请于11月3日前报镇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做好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全镇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二)密切配合,强化督导。专项整治期间,城建、安监、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同时专职消防队、派出所要协同合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和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居)委会要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本村(居)委会、工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附件1.桐乡市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场市场(超市)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桐乡市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花名册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4.《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消防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桐乡市消安委,桐乡市消防大队。
大麻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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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镇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场市场(超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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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园区办 |
合用场所排查整治情况 |
居住出租房屋排查整治情况 |
商场市场(超市)排查整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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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家) |
本月排查数(家) |
累计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整改隐患数(处) |
处罚单位数(家) |
罚款数(万元) |
“三停”数(家) |
总数(家) |
本月排查数(家) |
累计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整改隐患数(处)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罚款数(万元) |
总数(家) |
本月排查数(家) |
累计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整改隐患数(处) |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临时查封 |
“三停”数(家) |
罚款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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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统计填报一次,月时间段为:上月17日至本月18日,于每月18日下午17时上报(形式不限),不得重复填报。2.此表格累计数从2012年5月18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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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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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麻镇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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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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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概况 |
综合判定(完好或不完好) |
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消火栓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其他灭火系统 |
防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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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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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是否设置 |
是否完好 |
是否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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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 |
是否完好 |
系统类型 |
是否完好 |
是否设置 |
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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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各辖区按类别分别统计,类别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厅,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厂房,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发电、变配电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以及其他的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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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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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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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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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703-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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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 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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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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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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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目 次
1 范 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 语 …………………………………………………………………… 3
4 基本规定 ………………………………………………………………… 4
5 防火分隔措施 …………………………………………………………… 6
6 辅助疏散设施 …………………………………………………………… 7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 8
8 火源控制 ………………………………………………………………… 9
9 其它要求 …………………………………………………………………11
1 范 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 语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 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 源 控 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 它 要 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4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 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层及6层以上。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
第七条 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30人的;
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
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八条 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第九条 出租房为3层及3层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十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十一条 3层及3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二条 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也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第十三条 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第十四条 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第十五条 出租房内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出租房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第十六条 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第十七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