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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鸣街道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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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鸣街道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村(社区)、街道所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凤鸣街道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贯彻,认真遵照执行。

 

 

凤鸣街道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防止
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风清气正作表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桐乡市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在征地拆迁安置中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等财物或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职务、身份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凤鸣街道所辖行政在编人员、事业在编人员、街道聘用人员、各行政村(社区)干部和各党组织全体共产党员。
第二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带头执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和先进性。为防止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党员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告诫、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六种。以上处理办法可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党员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在经组织或他人提醒后及时自行拆除和纠正。
第八条  不准干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对土地、房产、财物的测量、计算。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不准将征地拆迁安置所涉及的补偿物以少报多骗取补偿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退还不实部分补偿款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年终民主评议党员中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条  不准占公有为已有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根据私占的数额和损害他人的程度,责令退出多占部分,停止对他人的损害,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由纪检组织进行告诫谈话。
第十一条  不准组织和参与群体性闹事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不准擅自参与直系亲属家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谈判和协商。违反本条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小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另派他人重新进行谈判或协商。
第十三条  不准在拆迁安置住房中不按国土、城建部门的定点放样、层高、面积、外观等方面规定,擅自违规建造。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进行告诫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利益回避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组织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干部申请调整分工;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党员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强制回避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第三方要求党员干部回避的申请或举报,纪检组织应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干部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普通党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追究党籍所在单位党小组长和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所辖各部门、各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和全街道各党组织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纪检组织协助同级党政组织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凤鸣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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