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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桐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吸取温州“8.5”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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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现将桐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吸取温州“8.5”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通知》桐安委会〔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深化各项措施,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桐安委〔2012〕8号

 

 

关于认真吸取温州“8.5”爆炸事故教训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振东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村5日16时50分许发生无证、“三合一”地下家庭作坊粉尘爆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3人死亡,15人受伤。经初步调查,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车间内抛光作业排放出浓度过高的镁铝粉尘被抛光迸发的火星引爆所致。工业粉尘会引起爆炸是业内常识,金属、塑料等粉尘以云一样的尘云形状飘浮于空中,它引起爆炸的极限是当浓度达到极限时,一旦遇到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省政府于8月7日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暨省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会上省长夏宝龙和副省长毛光烈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为了认真吸取温州“8.5”爆炸事故的教训,结合当前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如下:

一、充分吸取“8·5”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今年1—6月份,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通过抓责任落实、抓机制完善、抓隐患排查整治、抓事故预防,我市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主要指标有所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嘉兴市政府对我市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也充分肯定了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但是,7月16日,梧桐街道六合小区内发生一起因非法私自灌装液化气引起的爆炸事故,造成一人重伤;7月22日,龙翔街道一小化工企业发生爆燃事故,导致2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一起由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打非治违”的背景下,在多次开展了拉网式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下发生的,充分暴露出我市部分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打非治违不深入、隐患排查不彻底、基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防控能力还远远达不到要求。还有许多非法违法生产的加工作坊或网点游离于监管之外,还有部分转入了地下生产,规避了“打非治违”的专项整治行动。这说明前期拉网式排查,仍然不彻底,还有漏网之鱼。所以虽然上半年的安全形势基本平稳,但和下半年的工作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因此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马凯国务委员、赵洪祝书记、夏宝龙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类指标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下半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抓紧、抓好、抓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自4月27日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以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同时把事故多发、非法违法问题突出的区域作为打击的重点区域,对无证无照或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十三个方面的问题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自“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领域查处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20131起,建筑施工领域查处及治理隐患1136起,消防领域查处治理隐患25773起,工矿商贸企业查处及治理隐患27674起。在危险化学品监管领域,对存在无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以及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等非法违法行为的12家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其中,责令停产停业2家,吊销许可证1家,没收了一批危险化学品,有效打击了我市危化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根据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力量对全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运输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分别对机械制造、旅游安全、宗教场所、用电安全、农机安全、水利安全、卫生安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安全监管,做到严防死守,务求实效,确保了生产安全与社会稳定。但也应该看到存在着许多不够的地方,必须要在下半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做到抓紧、抓实、抓好。主要做到:

一是要在全市再开展一次地毯式的排查整治。要全方位、地毯式、立体式地排查,按照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夏省长的讲话精神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不留任何死角。希望各镇(街道)经济开区和振东新区要从中吸取温州“8.5”爆炸事故和龙翔街道“7.22”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做到全面排查、一个不落、一处不漏、全面到位。排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要明确分工,要建立责任档案。凡是排查后因遗留死角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委〔2009〕88号文件)和中共桐乡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桐委〔2010〕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必须坚决切断催生非法违法生产、非法经营的场所根源。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毛光烈副省长讲话的要求,结合我市“三合一”存在这一现象,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提高非法违法作业的违法成本,从而制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作业行为引发事故的源头。结合近期几起非法生产、违章操作引起的事故,对出租房业主进行广泛宣传,要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四是确保对违法活动基层基础监管的到位。要加强网格化管理,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居。“打非治违”工作要全面落实基层第一线的责任,落实基层组织在对非法生产经营、作业和施工情况的责任制,要设立举报和投诉机制。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投诉举报。凡是有群众对非法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举报一起、落实一起、整治一起”,百分百做到每报必查,每查必果。必须做到即报即查,全报全查,不漏一个,不漏一次。对举报以后没有及时查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是建立严格的监管问责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引发的事故,要严格问责;对违规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检查、整治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问责;对举报违规生产经营作业行为不查不治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问责,这是马凯国务院委员在温州“8.5”事故发生后的批示。必须严格执行这三个“严格问责”,从而切实地把我市的“打非治违”工作真正引向深入,抓出实际成效来,为稳固生产安全的形势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确保“打非治违”取得实效。

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要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推进,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科技兴安工作的落实,尤其是要全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制到位,把各项已经部署的工作扎扎实实做到位。

二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开展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培训;督促企业开展企业三级教育。同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三是要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里工作。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夏季和台风汛期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抓好高危行业安全防范,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综合救援演练,全面检验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的各方面能力,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要督促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抓好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落实对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四是要严格事故查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提高值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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