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浙商回归、帮扶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帮助企业转型发展,吸引和支持更多的海内外浙商回桐乡创业创新,现就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集聚浙商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一)加大资助力度。经认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自带资金30万人民币以上)来桐乡创业的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财政给予5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研发性项目,项目落户地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经认定,对创新团队给予2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
(二)实行专项津贴制度。对在浙商企业工作的创业创新人才,已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津贴发放期限为5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我市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在聘期内每月津贴为8500元;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浙江省特级专家”,在聘期内每月津贴为5000元;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第一层次人员、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在聘期(培养期)内每月津贴为3500元;博士学位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人员,在聘期内每月津贴为15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在聘期内每月津贴1000元;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硕士学位人员,在聘期(培养期)内每月津贴为700元。
(三)加强住房保障。浙商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市工作并落户,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给予为期5年的购房补助,每人每年1.2万——10万元。未购买住房的,市人才公寓可提供周转住房,相关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入住优惠政策。
(四)开展资金贷款扶持。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技术创新团队在桐乡创办企业,对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符合担保条件,可由有关担保公司给予50-300万元的资金担保。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嘉兴市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五)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技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大力培育浙商企业人才。
(六)鼓励浙商企业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认真落实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的鼓励政策,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按有关规定给予科技人才补贴。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优先组织选派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鼓励浙商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认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七)落实浙商企业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以及获得省政府表彰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人才奖金,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规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规定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八)鼓励浙商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浙商企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打破职工年龄、学历、资历、身份和比例等条件的限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对浙商企业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优先推荐选派“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鼓励浙商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对技能比武取得优胜的,授予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和荣誉证书。
(九)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性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兼顾其他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知识更新工程。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工需科目培训,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课件”管理,并组织统一考核。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轮训一遍。
(十)浙商企业人才破格晋升职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推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回归浙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并优先推荐申报高级职称。
三、完善就业培训服务体系,改进企业用工服务。
(十一)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的支持作用。引导浙商企业投入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平台建设中去。经认定为综合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给予3—5万元的资金补贴;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的给予2-3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凡我市浙商企业员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初级工4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900元、技师1200元和高级技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2010年冬季起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均可参加一次免费教育培训,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费用。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鼓励浙商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对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由企业委托政府批准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浙商企业中涉及到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紧缺工种但没有鉴定标准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出题考试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初级工标准给予补贴。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供求分析和信息发布。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定期对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分析,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市场、失业”监测,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动态监测制度,扩大监测统计样本,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测。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全面掌握年度用工需求。健全供求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网络、媒体、报纸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加强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并向村(社区)延伸,实现全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就业信息的实时共享,为企业用工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开展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组织企业赴外省举办技能人才专场招聘活动,为缓解企业用工紧缺矛盾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十五)加强企业用工帮扶。大力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引导企业以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文化留人、感情留人,稳定职工队伍。拓宽企业用工渠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深化跨区域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推动企业与市内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合作培养、市场运作、权益维护等合作机制,着力培养和引进适合企业发展要求的技能人才。加强对就业局势的分析研判,建立企业用工风险预测预警机制。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本市籍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纳入就业整体规划,根据本人申请,可实行3-6个月见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期间由见习基地给见习学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七)实施创业支助政策。深入贯彻《桐乡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落实涉企帮扶和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竞争力
(十八)落实“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在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社保、财政(地税)部门核准,允许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4项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政策的落实,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地户籍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及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送法律进企业、进园区、进协会等活动,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及时宣传最新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解答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做好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参保、工资发放、劳资纠纷调处等咨询服务。提高企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用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加强企业工资指导,及时调处劳资纠纷。
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做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发布工作,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民主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开展以清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为重点的“四春”行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治理欠薪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打造“无欠薪桐乡”城市品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建立健全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和基层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机制,为企业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二)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动态管理,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创建机制,拓展创建领域,提高创建标准。
六、推行阳光政务,提高服务企业效能。
(二十三)实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根据人力社保部门的职能,认真梳理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明确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期限、表格下载等内容,并通过网站向社会信息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二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要求,设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其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平均提速50%以上,行政服务事项办结时限平均提速3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
(二十五)完善基层人力社保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力社保信息网络体系,完成全市人力社保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43项人力社保业务下放到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办理,将12项业务下放到村(社区)人力社保工作站办理,逐步实现人力社保工作向基层延伸,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支持浙商回归 帮扶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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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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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