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奖励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基准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证明为依据,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的搬迁补偿费。
(三)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市区梧桐、凤鸣、龙翔3街道和濮院、崇福、乌镇3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费低于每月600元时,按每月600元给予补偿;
(2)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时,按每月500元给予补偿;
(3)车库高度超过2.20米(含)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不足2.20米的按住宅房屋标准的50%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安置房后6个月为止;
(3)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在取得安置房后的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到期不腾退的,征收部门有权收回周转用房,并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赁价格收取房屋租金;
(4)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期限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征收人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高层安置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