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正文

关于印发《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关于印发《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行政村及社区、中心幼儿园及各相关部门:

《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实施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迅速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桐政办[2012]7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监督管理,规范托幼机构的办园、办所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育人环境,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新区研究,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开展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办园。依据国家社会治安、物价、民办教育、民办非企业登记、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对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托儿所申报审批程序,整治和取缔非法托幼机构。

(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新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牵头组织实施本次整治工作,村、社区重点做好本单位区域内情况排摸,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相互配合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疏堵结合,妥善分流。一是依法保护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托幼机构和通过整治后符合申办条件、可以批准的托幼机构;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三是妥善分流被取缔托幼机构中的在读幼儿。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自2012年7月开始到2012年8月底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托幼机构,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20日)

(一)建立组织。振东新区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新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事业科、综治办、规划科、派出所、交警中队、城管中队、卫生监督所、工商所、消防队、振东中心幼儿园及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科。

(二)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各行政村、社区负责排摸本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举办情况,实地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托幼机构的现状,新区根据排摸的托幼机构基本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组织学习。振东新区召开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组织托幼机构举办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办理办园许可证、托儿所登记的有关文件,增强法律观念,明确正规幼儿园、托儿所的标准条件,规范办园、办所行为。要求托幼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7月21日~7月31日)

(一)整改自查。各托幼机构举办者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并在7月30日前把整改报告上报振东新区管委会;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办所标准的,要主动停办。

(二)联合检查。由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合检查日程安排表,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托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确定关停名单和分流方案。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和托幼机构整改情况,确定关停非法托幼机构名单,统筹安排制订在被取缔的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

第三阶段:审批登记和分流、取缔(8月1日~8月20日)

(一)依法审批。整改后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托幼机构,由举办者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提出申请,经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分别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后,由教育部门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整改后基本符合办所条件的托儿所,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填写《桐乡市托儿所申办备案表》,并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向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托幼机构举办者于8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妥善分流。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相关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曝光非法托幼机构名称、办园地点;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告知家长将关闭非法托幼机构,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儿入园、入托的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引导家长及时将幼儿从非法托幼机构转出。

(三)依法取缔。由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责令停办和查封相关场所和物品。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可采取灵活、合理、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幼儿家长已交的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要有具体、妥善的处置办法,并反馈给家长;对曾在非法托幼机构工作的人员,适当安置或妥善做好疏导工作。

三、职责分工

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调查取证、发放整改通知书);指导行政村、社区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幼儿分流;公告非法托幼机构名单。

综治办: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社会事业科:对托幼机构的基本设施、工作人员的资质、招生及编班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审批办园许可证;指导托儿所办理登记及备案工作。

派出所:负责指导、检查托幼机构安保工作的落实,做好托幼机构整治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规划科:对托幼机构园舍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托幼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卫生监督所:检查托幼机构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食堂卫生许可证、幼儿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工商所:对具备办所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的托儿所进行审核登记。

消防队: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托儿所园舍进行消防检查,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托儿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各村、社区:调查本区域托幼机构的举办情况;向当地居民发放幼儿教育的宣传资料;公告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参与联合检查和整改指导;协助组织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的幼儿分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开展托幼机构整治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把托幼机构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应按相关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根据统一部署,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配合新区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托幼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整治工作结束后,新区要将辖区内托幼机构整治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5日前报市相关单位。同时,要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综治对各村、社区的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学前教育专题会议,以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同时,要坚持规划引导,堵疏结合,不断扩充本辖区内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以满足学前教育的需求,维护学前教育的正常秩序。

 

 

 

附件:桐振管[2012]68号关于印发《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jiaxingshi/tongxiangsh/2021/0602/18658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