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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振东新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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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振东新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振东新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振东新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企业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对酒类经营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推动酒类行业自律经营和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酒类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酒类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制度、源头追溯制度、禁业退出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等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实施精确监管,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1.实行特别标注制度,规范准入行为。严把许可经营准入关,凡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的(不含普通的酒类零售商),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进行特别标注。对新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在其提交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核准并颁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注册部门要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核定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要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实行源头追溯制度,保障来源可查。积极推进酒类经营者电子监管软件安装和使用,充分发挥电子监管平台的精确监管作用,对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和进口酒类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督促酒类经营者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应出具全省统一的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凭证,详细记录来源、流向等信息,并随附于流通全过程,做到票随货行,票货相符,实现酒类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追溯。

3.实行禁业退出制度,净化经营环境。对辖区内酒类经营者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对经销来历不明、标识不全酒类以及进销票据与台账记录不完整或作假的,要纳入监管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对证照不全、无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规范或取缔。对经销非法添加、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把酒类经营申请人的资质关,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4.实行酒类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对辖区内的酒类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定《流通环节酒类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及统一的经营户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信用等级细分为A、B、C、D四等和AAA、AA、A、B、C、D六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有轻微失信行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有较严重的失信行为;D级表示信用极差,有严重失信行为。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经营户,给予表彰、宣传,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志牌,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并实施低频率监管,但每年不少于1次;对信用等级为B、C、D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巡查频率,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5加大酒类专项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对辖区内酒类经营企业、专卖店(酒庄)、商场超市、副食品(酒类)批发市场、宾馆、酒店、酒吧(歌厅)等场所进行全面清查,检查品种以进口葡萄酒及其他洋酒、国内高档白酒、葡萄酒为主。重点查处一批酒类商品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酒类商品,以及非法进入市场的进口酒类商品;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酒类经销企业和酒类违法广告等。

(二)落实经营主体义务

1.规范酒类标识标注行为。酒类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提供所经营食品的真实信息,依法使用食品标签,标签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完整,如实标明酒类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经营进口酒类食品的,还必须在每瓶酒的瓶身和内外包装上标注含有上述内容和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审核的中文标签。

2.保障酒类质量安全。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卫生和产品品质的要求进行储存,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要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过期、变质的应及时清理和销毁,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酒类进口商还应取得海关“报关单”以及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可靠。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应向供货商依法索取上述有关证明。

3.推行各项自律制度。酒类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等自律制度,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切实履行法定售后义务,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积极主动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新区成立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云江任组长,马骋、沈建峰任副组长,赵伟国、朱明娥、沈春杰、杨兴忠、杨水英、朱良、叶宇、虞正伟、朱玉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伟国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酒类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消费纠纷的一项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实施行政监管制度,落实经营主体义务,确立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2.突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要组织对辖区酒类市场的调查摸底和暗访踩点,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对象,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切实解决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申诉和各类举报线索。

3.分步实施,有效推进。对新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活动的酒类经营者,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督促其到许可机关进行特别标注,并安装电子监管台账;严格执行进销货查验制度,特别对经营进口葡萄酒经营户还应向供货商依法索取海关“报关单”以及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切实提高酒类经营企业电子监管软件安装率和使用率,对酒类批发经营者实行“一票通”制度,酒类经营者在批发时均必须出具统一的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赁证。开展上述工作过程中,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工作节奏,讲求工作方法,有效推进实施。

4.强化教育,引导消费。组织开展酒类食品价格和品质比较试验,组织消费义工等志愿者开展酒类商品的出厂价或进口价、批发价、零售价、酒店价的价格比较和质量比较,并将比较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厂价或进口价与零售价价差巨大的、性价比低的要重点予以披露。要充分发挥消保委和消费维权义工的社会化作用,强化消费教育,进一步普及酒类食品消费知识,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消费、理性消费。

5.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工商行政部门要联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检、公安、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酒类食品监管信息,全力打击酒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要立足职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管,整规结合,大力推进流通环节酒类经营行为规范,有效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附件:桐振管[2012]67号关于印发《振东新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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