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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鸣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行政村(社区)、单位:
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现将《凤鸣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凤鸣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凤鸣街道辖区内托儿所整治计划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凤鸣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迅速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桐乡市非法托幼机构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街道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托幼机构的办园办所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育人环境,促进我街道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街道开展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原则
1.依法管理。依据国家社会治安、物价、民办教育、民办非企业登记、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对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整治和取缔非法托幼机构。
2.部门联动。按照市统一要求,我街道具体的整治工作由综治、教育、卫生、工商、民政、消防、建设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3.疏堵结合。一是依法保护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托幼机构和通过整治后符合申办条件、可以批准的托幼机构;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三是妥善分流被取缔托幼机构中的幼儿。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街道综治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村社区共同参与整治。自2012年7月开始到2012年8月底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托幼机构,由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7月10日)
1.建立组织。街道办事处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政法、教育的领导任副组长,组员单位由综治办、派出所、卫生监督所、工商所、消防中队、民政办、规划建设站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幼儿园园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街道教委。
2.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排摸本街道托幼机构举办情况,实地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托幼机构的现状,制定托幼机构整治工作方案。
3.组织学习。召开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组织托幼机构举办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办理办园许可证、托儿所登记的有关文件,增强法律观念,明确正规幼儿园、托儿所的标准条件,规范办园、办所行为。要求托幼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7月11日—8月5日)
1.整改自查。各托幼机构举办者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并在8月5日前把整改报告上报到街道教委;整改后仍达不到托幼机构标准的,要主动停办。
2.联合检查。由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合检查日程安排表,协调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卫生监督所、工商所、消防中队、民政办、规划建设站等部门联合检查托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
3.确定关停名单和分流方案。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街道的学前教育资源和托幼机构整改情况,确定关停非法托幼机构名单,统筹安排制定在被关停的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并于7月底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登记和分流、取缔(8月6日—8月20日)
1.依法审批。整改后符合或基本符合《桐乡市托儿所准办标准(试行)》的托幼机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填写《桐乡市托儿所申办备案表》,并经派出所、规划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向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托幼机构举办者于8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2.妥善分流。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曝光非法托幼机构名称、办园地点;发放告家长书,告知家长将关闭非法托幼机构,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儿入园、入托的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引导家长及时将幼儿从非法托幼机构转出。
3.依法取缔。由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消防中队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责令停办和查封相关场所和物品。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可采取灵活、合理、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幼儿家长已交的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要有具体、妥善的处置办法,并按实际情况返还给家长;对曾在非法托幼机构工作的人员,适当安置或妥善做好疏导工作。
三、职责分工
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调查取证);指导街道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幼儿分流;公告非法托幼机构名单。
综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协调,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教委:调查本街道托幼机构的举办情况,制定本街道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托幼机构整治方案;召开本街道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向当地居民发放幼儿教育的宣传资料;发放告家长书;公告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联合检查和整改指导;制定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组织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
派出所:负责指导、检查托幼机构安保工作的落实及周边治安状况,做好托幼机构整治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督所:检查托幼机构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有无食堂卫生许可证、幼儿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工商所:对具备办所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的托幼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对不办理工商登记的托幼机构依法进行取缔。
消防中队: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托幼机构园舍进行消防检查,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托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民政办: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城乡规划办:负责检查托幼机构园舍的房屋设计、建筑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托幼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广电站:负责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曝光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托幼机构整治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镇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务求实效地开展专项行动。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整治工作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有大局意识,主动加强协调联动,防止出现互相推诿、消极执法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措施得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确保合力整治取得实效。
4.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托幼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5.妥善安置,平稳实施。要做好被取缔的非法托幼机构举办者、教职工及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制定分流方案,妥善安置幼儿就读,确保清理整顿非法托幼机构工作平稳实施。
整治工作结束后,将整治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5日前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