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崇福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招投标采购活动,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福镇人民政府、镇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崇福经济区管委会及由镇政府控股的公司从事招投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严禁业主(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将项目肢解承包、出让等暗箱操作的行为。
第五条 崇福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全镇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式的核准;
(三)负责对崇福镇招标采购中心的管理;
(四)协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崇福镇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本镇的日常招标采购业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各类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镇招标采购申请的统一受理和招标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为交易双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负责评标人员库的使用;
(四)负责对交易双方的进场资格进行核验;
(五)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村集体资金在我镇、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勘察、钻探、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中介、旧房拆除、手续代理等;各类物品、服务的集中采购;集体资产及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市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进场交易限额200万元以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拆迁);
(二)使用镇财政资金或村级集体资金,采购单件(项)或批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在金额规定限额以上的;
(三)市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含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四)镇及所属单位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对外承租,且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入崇福镇招标采购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八条 涉及费用在五万元以下项目,应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承办单位按照“节约、高效、保质保量”的原则进行比选商谈决定。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尚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镇政府或经济区集体商量决定。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具备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村级招标项目在申请招标时,须由村集体讨论通过。
招标采购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禁止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镇所属单位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定标的须向招标办报批;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提交前期有关资料,填写《崇福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招标办对招标项目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核准交易申请后,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中心协助下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采购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变更其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应报崇福镇招标办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注明: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报名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采购公告应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市招标采购中心网站等有关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接受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参加报名。
第十六条 资格(质)审查。招标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采购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项目总预算的2—5%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完成招标采购合同内容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情况,招标采购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必须符合市级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应事先经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采购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接受崇福镇招标办、镇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
6、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和从崇福镇招投标评标专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必要时邀请非条线分管领导参加,其中评标专业人员库抽取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招标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采购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市招标采购中心网站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崇福镇招标采购中心协助招标采购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交该交易项目的全套备案资料。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订书面招标采购合同和廉政责任书。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相关规定数额提交。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招标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采购人另选中标人或擅自重新组织招标,或在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以招标违约处理,向中标人退回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投标当事人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镇招标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采购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崇福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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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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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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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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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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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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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 ||
崇福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