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浙财政字[2007]95号、浙财政字[2008]65号)和桐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桐委办[2008]38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聘请的调解人员。其它调解人员按月、季、年度考核予以奖励。奖励按调解案件数量计算。
二、奖励标准
(一) 纠纷口头调解成功并记录在案的(登记内容含双方当事人简况、纠纷概况、调解内容),每件奖励10元;
(二) 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协议的,每件奖励50元;
(三) 标的在1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疑难重大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协议的,每件奖励200元;
(四)非正常人身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两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引发的特重大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协议的,每件奖励500元。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应按以上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三、奖励方法
1、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案件的数量、金额的统计、核查和汇总,报经市司法局核准后,领取奖励经费并负责发放给各位调解人员。
2、调解案件做到季季清,以奖代补每季度进行一次。镇(街道、振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审核;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主任核查后报司法所;企业、工业园区、新居民聚集区、物业等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核查后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对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并经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后分别于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其中镇(街道、振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通过市司法局局域网每季申报)。市司法局将每季纠纷数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3、计算奖励办法:一件调解案件由二人以上调解的,按发挥作用大小予以奖励;同一纠纷一年内经多次调解的只计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的,由司法局取消其半年的奖励资格:
1、因调处不及时激化民间矛盾纠纷,导致“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的;
2、因调处不当引起民间矛盾纠纷扩大,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因调处民间纠纷不力和不及时,引起越级上访的;
4、因违法调解,被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
5、因泄露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权益损害,引发诉讼的。
(二)司法所在汇总上报前要进行仔细核查严格把关,发现有虚报冒领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市司法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检查中如发现有失实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缴多发的奖励费,取消该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三)年报表的统计时间以上年11月26日至当年11月25日为一个年度。各司法所应于每月月底前上报《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汇总表》、《司法(基层)信访联动服务中心情况统计报表》和《社情动态》,要按纠纷的类别及时填报,填报数字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月报不及时的,酌情扣减奖励费。
(四)《人民调解工作台帐》是考核的主要依据,记载的内容要完整准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案件必须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调解卷宗的制作、装订须规范,协议内容应合理、合法,要素齐全。
(五)奖励经费领取后,司法所要及时、足额发给人民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克扣、挪用。
(六)各单位配套奖励经费的发放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每年的奖励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由市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五、其它
(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