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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阳光工程”和省民政厅推进“阳光民政”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不断提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切实提高全市农村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决定在全市实施“阳光村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七次中央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健全村务公开组织、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务公开监督,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内容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实行阳光运作。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民主决策情况。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2.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时救助、优抚优待等社会保障的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对象。
4.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开展情况。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情况。
1.规划和计划。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预算和决算。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村级财务的预算和决算。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
3.招标和投标。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标和投标方案。
4.筹资和筹劳。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5.土地和资产。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鱼塘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征用、征收土地及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等。
6.改革和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等。
(四)村级组织自身建设。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长、村民(社员)代表的选举结果。
2.村党组织成员变动情况。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辞职、罢免和终止情况。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
3.村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5.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民主评议结果。
6.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7.领取村干部基本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等。
(五)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实施要求
(一)公开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公布;通过设置意见箱、接待日等受理村民的意见、咨询,补充,纠正不全不实的内容;将村务公开的内容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答复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二)公开形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行政村分为数个自然村的,可以设立多个村务公开栏。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应注意防风防雨。进一步完善阳光村务简报发布形式,鼓励以电子显示屏和电子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发布,以便村务信息到人到户和及时查阅。
(三)公开时限。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应当在15日内公布。
(四)注意事项。应注意把握以下环节:一是公开前将公开项目的各项数据搞清,务求真实;二是公开的事项经过必要的审核,特别是财务情况;三是公开的内容应该与广大村民见面,确保到人到户;四是公开的内容直观明了,让村民看得明白;五是注意听取反馈意见,及时纠正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五)监督管理。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1.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理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将村务公开情况列入民主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在镇(街道)、振东新区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2.监委监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的重要内容:审核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村务公开内容确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
3.上级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理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各村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和信访,实施必要的调查处理并向信访人反馈。
4.审计监督。农业、财政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理会,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六)责任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理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村民反映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应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充实相关人员,做好“阳光村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保障市、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以村集体资金为主,多渠道落实各村的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确保“阳光村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促检查。纪委、组织、农业、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促“阳光村务”工作顺利进行。镇(街道)、振东新区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经常性地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正村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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