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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审计局文件
桐审〔2011〕36号
桐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局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复核、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审计局各业务科、审计中心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和审理科室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计组所在科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理科室对审计组所在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相应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负责审理的科室及分工:
法制科是局机关专职审理科室,对局机关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
由审理科室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理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科室负责,分工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四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二)审计措施执行情况;
(三)事实描述情况;
(四)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
(五)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的适当性情况;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审核。
第五条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六条 审计组按审计程序规定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应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科室复核: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相关结果文书;
(二)被审计、调查单位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
(四)事实、数据的准确性情况;
(五)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的恰当性,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项目审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拟的审计结果文书;
(二)审计组审计报告;
(三)业务科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审计实施方案;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资料,优先提供电子资料,无电子资料的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条 审理科室收到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后,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计组所在科室补充有关资料,待资料完备后再行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所在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在审理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审理科室分管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记录讨论内容,形成审理会议审理意见。审理会议一般由审理科室分管领导主持,审理人员、审理科室其他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长同意后,审理科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审理科室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审理意见应当包括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问题改进意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并及时反馈至审计组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修改或完善,确实无法补救、完善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办法。
审计组应当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据此对审计项目结果文书代拟稿进行修改后,反馈审理科室确认。
第十五条 审理科室将审理后的审计项目结果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相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结果文书须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或由局长授权其他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的材料包括需会议审议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依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意见及审计组所在科室意见、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审理科室负责审计业务会议通知。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材料准备、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和草拟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审理内容汇报项目情况,审理科室、其他业务科室负责人、项目科室分管领导、其他领导、局长分别提出意见,审计组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内容,并根据会议最终决议草拟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审理科室会签后,送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应针对会议审议问题,按审计组所在科室意见、审理科室意见、其他科室意见、项目科室分管领导意见、其他领导意见、局长意见以及最终审计业务会议决议等内容,对会议讨论过程进行全面反映。
第二十条 审理科室审理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审理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结果文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审理科室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结果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科室复核意见、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确认书、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审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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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份数 |
页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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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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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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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计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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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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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所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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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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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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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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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计组所在科室书面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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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计报告代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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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计局对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原则、会议纪要或电话、口头指示的文字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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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审计决定书代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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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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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审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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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审计证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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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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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 年 月 日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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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人: 年 月 日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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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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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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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 |
审计实施方案 |
审计报告 |
审计决定与移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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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审计事项 |
工作底稿所述审计事项在以上三文书中的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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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
决定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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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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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
复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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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项序列号表示,如该事项在审计报告中位于第四点的第二小点,则表示为四(二),如表中所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