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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有力有序有效推动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根据《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细则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规划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决策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编制、论证和审批等环节,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前期工作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进行审议;

    (四)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统筹和保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组织编制五年期项目规划,建立完善储备库;

    (三)制定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四)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和问题协调上报;

    (五)负责暂未落实业主单位的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前期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首先申报列入储备库,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酝酿提出拟在5年内或本届政府任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前期工作计划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报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向前期办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前期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重点是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进行联合会审,通过联审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建设标准,充分考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县市区同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并按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控制。

    第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可将选址意见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选址后可进入项目报批程序;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对项目的要素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从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中选取,并要求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四章  审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到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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