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
监管职责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
一、以销售为目的的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如蔬菜腌制、禽类宰杀、菊花烘干等。
(一)以自产的蔬菜、禽类、菊花等农产品为主进行初级加工的,由农经部门监管;
(二)以收购原料为主进行初级加工的,由质监部门监管;
(三)个体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由农经部门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由质监部门监管;
(四)在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上述初级加工活动,由工商部门监管。
二、食品交易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监管。
三、食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以外(不含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的食品制售活动。
(一)制售分离(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活动,由质监部门监管;
(二)制售分离的食品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监管;
(三)全部现场制售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等,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监管;以销售食品(含预包装食品和非现场自制散装食品)为主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等,由工商部门监管。
食品交易市场范围以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规划为准,包括规划区内所有建筑物及其内外空间。
四、食品摊贩、便民交易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