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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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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桐乡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帮扶企业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升级,帮助企业解决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工业企业专项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承担评审职能。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第三条 由市政府设立工业企业专项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金),资金总额1亿元。

第四条 转贷金使用遵照专款专用、择优扶持、注重效率、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转贷金重点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并列入“百企千亿工程”和“百家成长工程”的企业。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企业,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探索设立与市级转贷金相对应的应急(互助)周转金,积极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凡列入 “两退两进”实施方案强制淘汰计划或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列入淘汰产业或产能范围并未整治到位的企业不得列为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后续还贷能力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续贷款已落实,但前期还贷资金有困难时,可申请转贷金作为短期周转贷款。

第七条 转贷金使用只适合于原贷款银行为本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申请转贷金企业必须自筹还贷额的10%,且单笔短期转贷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单个企业每年转贷金申请次数累计不能超过6次。超过前述上限的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转贷金周转完毕后由市财政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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