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桐乡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帮扶企业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升级,帮助企业解决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工业企业专项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承担评审职能。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第三条 由市政府设立工业企业专项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金),资金总额1亿元。
第四条 转贷金使用遵照专款专用、择优扶持、注重效率、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转贷金重点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并列入“百企千亿工程”和“百家成长工程”的企业。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企业,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探索设立与市级转贷金相对应的应急(互助)周转金,积极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凡列入 “两退两进”实施方案强制淘汰计划或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列入淘汰产业或产能范围并未整治到位的企业不得列为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后续还贷能力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续贷款已落实,但前期还贷资金有困难时,可申请转贷金作为短期周转贷款。
第七条 转贷金使用只适合于原贷款银行为本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申请转贷金企业必须自筹还贷额的10%,且单笔短期转贷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单个企业每年转贷金申请次数累计不能超过6次。超过前述上限的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转贷金周转完毕后由市财政及时收回。
第九条 转贷资金申请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及预审。企业根据需要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向镇(街道)、开发区递交申请表格并附相关资料及企业情况说明。镇(街道)、开发区预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由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展开对企业的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金融办将调查初审意见上报专项转贷金管理领导小组复审并确认。
(四)放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复审确认意见,与申请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办理实质性转贷金借款手续后,及时到位,并由镇(街道)、开发区指导企业做好转贷金的周转借贷的实际运作。
第十条 续贷银行、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签订三方承诺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并及时放贷。
第十一条 续贷银行对申请转贷金企业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转贷金的承办业务及风险进行控制,并对资金的流转过程实施监控。
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市金融机构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和政府性存款管理指标考核。续贷银行未按承诺时间及时放贷、不足额放贷或不放贷的,擅自改变或调整质押方式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减少直至清空所有财政性账户存款,并追究银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认真调查辖区内企业的融资需求,上下协调,做好监测预警,妥善处置,确保转贷金安全。未能按规定及时收回转贷金的,取消工业经济工作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不诚信,不及时还款或不还款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市政府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对转贷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专项转贷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桐乡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2.《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