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公安、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协作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密切我市公安、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的协作配合,经桐乡市公安局和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协作办法,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的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网上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个人数量日益增多,网上交易商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作为承担电子商务市场监管职责的公安、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部门合作,在资源共享、案件移交、调查取证等方面提供有利条件,加大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保证我市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工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利用互联网从事商标侵权、违法有奖销售、恶意损害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3、利用互联网从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4、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医疗广告等虚假宣传行为;5、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维护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同时,加大对互联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并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利用互联网以及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盗窃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2、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络卖淫嫖娼活动、组织网络赌博、开设赌场、通过互联网拐卖妇女儿童等以网络为介质进行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3、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销等构成犯罪的行为;4、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构成犯罪的行为;5、利用互联网从事其他经济违法犯罪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协作内容
1.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全面掌握我市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现状,彻底摸清辖区内各类商务网站、网络运营提供商、企业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的基本情况,梳理并确定一批重点商务网站和重点企业网站。工商部门在责任区监管中要加强巡查,注意收集辖区内各类网站的信息,掌握基本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场所的管理,对开办在居民小区内或居民家中的一些商务网站和经营性网站,掌握情况同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
在查处和取缔非法商务网站和经营性网站、非法活动中,两部门要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工商部门应重点收集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据,可以对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书证、物证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商品等财物依法实施扣押,并对场所依法实施查封。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活动进行询问及取证;对在查处活动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明确职责,及时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两部门应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属于对方监管职能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相互进行移送,并促进移送案件的规范化。一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程序,对该移送的及时移送,为对方部门查处提供便利;二要全面、完整移送所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不遗漏;三要及时处理移送的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对方;四要完善交接手续,保障移送手续完备,符合法定要求。
3.建立机制,形成合力。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双方分别确定一名网络监管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联络员因工作岗位调整有所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对方。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工商部门在对辖区内日常网络管理中发现涉嫌网上赌博、网上诈骗等公安查处职责范围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嫌制假售假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工商部门。
(三)建立协作制度。公安部门应利用技术、资源优势,在证据固定等方面,为工商部门查处网络经济违法案件给予支持;工商部门应发挥掌握企业登记信息的优势,协助公安部门行使网警职能,推进监管范围内互联网用户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应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网络监管职能,促进网络安全与网络经济监管等工作,切实维护互联网秩序,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临时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