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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桐乡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桐乡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桐乡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援助证》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9〕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就业援助证》由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样式统一负责印制,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章《就业援助证》申领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就业援助证》:
1、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它企业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登记失业的被征地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残疾失业人员。
4、城镇低保家庭人员及城镇低保边缘户人员。
5、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6、城镇登记失业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第五条 《就业援助证》发放不包括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除外的人员。
第三章《就业援助证》申领程序
第六条 申领《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应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被征地农民需提供《分流安置协议》、村委会证明;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近照二张,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桐乡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核表》。
城镇残疾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城镇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还需提供《退伍证》;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中的人员还需提供直系亲属病历和社区、村委会证明。
第七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材料进行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失业人员,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第八条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的《桐乡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核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就业援助证》。《就业援助证》通过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发放,并收回相关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第九条 失业人员原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可继续按原规定的期限享受原优惠政策。对符合申领社保补贴的人员,在本办法出台后办理《就业援助证》的可视为符合申领条件之日办理;在2009年1月1日后,本办法出台前办理了原《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换办《就业援助证》;2010年1月31日前发放的《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以后发放的,从发放次月起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章《就业援助证》的管理
第十条 《就业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撕页,违者没收其《就业援助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仿造、租借《就业援助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援助证》的要对有关人员和领导予以严肃处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按《就业援助证》上记载的优惠政策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持证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向持证人本人提供各项援助的,都必须在《就业援助证》上做详细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被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嘉兴日报桐乡版》上刊登遗失启事,30日内由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监督电话: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综合科88197860。
第十五条 凡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保障部门须收回其《就业援助证》,三年内不得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就业援助证》实行年检制度,由本人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原发证的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按发证程序审验;已被单位吸纳就业的人员,《就业援助证》年检统一由用人单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构在《就业援助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不参加年检的自动作废。当年度办理《就业援助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就业援助证》免费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桐乡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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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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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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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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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 照 片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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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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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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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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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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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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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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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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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街道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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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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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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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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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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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领证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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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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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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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发证机关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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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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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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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劳动保障管理所一份,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一份。2、“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请填写“城镇”“集体”或“其他”。3、“拟领证人员类别”一栏中,请在领证人所属相应栏中打“√”。其中:①代表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它企业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②代表登记失业的被征地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③代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残疾失业人员;④代表城镇低保家庭人员及城镇低保边缘户人员;⑤代表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⑥代表城镇登记失业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主题词:就业 援助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