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崇福镇,市级有关部门:
市委政研室、市公安局、市新民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崇福小城市人口集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崇福小城市人口集聚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委政研室、市公安局、市新民局)
为做好崇福镇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促进小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崇福小城市建设的步伐,根据浙江省有关小城市培育试点的精神,按照“配套下放,权责一致,管理顺畅,便民高效”的原则,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小城市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推进崇福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二、具体措施
(一)推进“两新”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居住集中
以城乡一体化新社区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积极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加快“两新”工程建设,进一步放宽崇福小城市户口迁移政策,通过农房改造农民集聚进入城乡一体新社区,到2013年建成区常住人口集聚率达64%以上。
1.购房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凡在崇福镇购买、继承、受赠、建造并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住房的公民及取得公有租赁证的本市居民,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子女和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崇福镇登记户口。
2.三投靠。在崇福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城镇居民,允许其随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投靠,在崇福镇登记户口。
3.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内农村未成年(外)孙子女、弟妹可以投靠崇福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二)推行积分落户,加快新居民落户制度改革
1.引进人才落户。凡属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本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凭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实证明,允许在崇福镇集体户落户。
2.积极推进新居民积分落户制度改革。达到一定的积分,崇福镇范围内就业生活的新居民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新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政策待遇。(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我市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上级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市新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崇福镇新居民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2.崇福镇新居民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3.崇福镇新居民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崇福镇新居民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新居民参与崇福小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有关小城市培育试点的精神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结合崇福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崇福镇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新居民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居民是指在崇福镇行政区域内投资经商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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