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起草《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 内容简介
本《标准》共十一章,74条,具体分为总则、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户外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小区和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
总则部分共3条,指明起草《标准》目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户外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小区等方面的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的容貌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第二章 临街建(构)筑物
第二章部分共10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及现有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形、造型、装饰做出相应规定。对空调外机、遮阳棚、遮阳伞,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栅栏,建工工地围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城市道路
第三章部分共分13条,对城市道路的修复、挖掘施工、占道作业、城市排水、道路卫生、城市公交等做出规定。对经营户就“门前三包”等提出要求,并对石材加工、车辆修理等特殊经营项目做出相应规定,尤其对车辆清洗站(点)做出具体规定。
(四)园林绿化
第四章部分共5条,对城市绿化、景观、绿化、名贵树木养护等做出规定。
(五)公共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