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推进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
实施办法
各行政村:
为扎实推进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整治项目的立项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鼓励整村或联村设立项目区。项目立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拟复垦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上为建设用地;鼓励连片或去图斑式复垦,严禁中间开天窗现象,单个复垦地块原则上不少于1亩。
3、项目区内的非耕地和未利用土地整理后成为耕地的需另立土地开发项目。
(二)、项目申报及相关要求
1、项目调查。项目调查由各村组织实施,按照项目立项条件,开展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项目区实施范围和规模。 意愿拆旧的农户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同意搬迁意向书,待正式拆旧时再签订拆旧协议。
2、编制方案。项目涉及的复垦区和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由村提出,再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整治可行的要求,对项目区进行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整治方案需经涉及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论证与听证。方案编制完成后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对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听证。
4、报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镇人民政府申报,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项目资金的筹措
项目资金由各村自行筹措,资金来源为市、镇补助和村自筹,必须做好资金平衡方案,保证项目切实可行。
二、整治项目的实施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各相关村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区内的拆旧复耕和建新安置区的建设管理等工作;镇国土资源所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验收资料整理及相关指导工作;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负责建新区规划编制、实施等相关工作;镇财政局(所)负责资金的支付、结算和审计等工作,规范资金运作,保障配套资金到位;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地块土方测量、沟渠、道路规划等相关工作;镇招标中心负责项目的工程招标等工作。
(1)、在项目实施中,拆旧区的复耕、整理、建新安置区基础设施、村统建的农房建设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
(2)、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年度内建新区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拆旧复耕面积。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项目节地率。对建新区要有合理的规划,在确保搬迁农户顺利安置的前提下,控制好建新安置区户均占地面积。建新区农村居民建房严格按照《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规定执行。
(四)、被拆旧房屋补偿标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内合法的建筑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偿:楼房≦200元/平方米,平房≦120元/平方米。具体由各村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整治项目的验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分为单项验收和整体验收两部分。单项验收是指对已完成的建设用地复耕地块进行验收,每次验收面积不低于30亩。整体验收是指依照项目规划方案,在项目区的建设用地复耕等单项工程均完工,新村建设基本完成,搬迁农户安置及挂钩地块已落实后,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每次验收先由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验,再逐级上报验收。相关村申请项目验收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一)拆旧复垦区
1、拆旧复垦地块内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清理完毕。
2、整理复垦后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cm,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3、与水田相邻的地块原则上要求复垦成水田,高程应与周边水田基本一致,并配套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
4、复垦成旱地的,必须做到四至清晰,四周边界要求布置明显的边沟,边沟规格为深30cm宽40cm。区块面积在7.5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7.5-15亩的要有生产道,15亩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须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区块面积在7.5亩以上的要求布置排水沟,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
5、整治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原则上要求达到70%以上。
6、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必须种上适宜的农作物。
(二)建新区
各村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实施建设,建新用地不得突破批准的用地规模。
四、整治项目的管护
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是项目的管护主体,承担项目运行管护的主要责任。项目管护内容:
(一)、依法保护整治后形成的耕地,确保不被违法用作非农建设。
(二)、做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农田机耕路等田间配套设施的管护及维护。
各相关村应切实加强宣传,并落实人员,不定期进行巡查,做到及时发现或制止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节余指标的使用及资金补助
(一)、节余指标为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与安置占用的新增用地面积的差额。项目的节余指标归镇统一安排使用。
(二)、项目资金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镇财政按整理复垦上级验收通过的净增耕地面积(即节余指标)补助10万元/亩。
(三)、市级资金在上级拨付到镇财政后一个星期内拨付。镇财政补助资金在通过省级验收后拨付。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六、奖罚措施
(一)、各村应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经验收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对项目拆旧复耕进度、建新区用地控制、节地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镇对村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及奖励的依据。
(三)、奖励标准。奖励资金可按上级验收通过的复垦耕地面积1000元/亩的标准发放。为鼓励节约用地,在项目结束后经验收通过后按实际节余指标再奖励2000元/亩。上述奖励款用于奖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人员,不列入村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内(在镇财政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奖金在年终发放,村干部奖励资金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60%,奖励资金如有结余转到下一年度,以丰补欠。
(四)2011年前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补助按照镇党委2010年下发的屠委(2010)32号文件执行。涉及农村土地整治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镇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土地 整治 实施办法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屠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