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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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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2〕139号 关于加强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桐委办发〔2012〕68号文件以及桐人口计生局〔2012〕3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石门镇新居民管理工作的现状,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准确掌握新居民生育和怀孕信息,全面推进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登记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镇计生办与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卫生院的联系和沟通,完善全面协作机制,实现孕环情检查、围产期保健等信息互补互通,建立孕情消失倒查制度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及时将相关新居民各类计生信息反馈给镇计生办与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健全新居民事务所协管员队伍建设,明确协管员计生工作职责,及时采集新居民相关计生各类信息;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均要建立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帐册,同时要与辖区内协管员加强沟通,掌握相关信息,做到“三及时”:即:及时将相关信息建帐立卡、及时报送给镇计生办,及时录入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帐册,实行动态服务、跟踪管理,准确及时掌握新居民怀孕和生育信息。 二、准确掌握信息,做好相关服务 新居民协管员在信息采集时过程中要做好婚育证明查验、限期补办通知书发放等工作的同时,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新居民出生、怀孕及无证怀孕、无证出生等信息,及时填写《新居民怀孕、出生信息通报统计表》,通报给镇计生办;村(居)计生服务员要根据镇计生办下发的怀孕通报信息,及时上门核实并做好登记,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上门随访服务一次,要登记在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卡上,掌握孕情变化和人员流动情况,并如实进行记录;流动人口计生专管员或计生协管员要加强与孕妇户籍地或丈夫户籍地的联系,核实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怀孕或生育。对符合法定条件但又无生育证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生育证件,对一孩生育的,可为其提供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对不符合政策条件怀孕的,要配合户籍地做好落实补救措施的动员工作。新居民协管员对无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对虽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但与其现居住地址不符的,要为其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切实提高相关信息准确率。 三、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镇计生办与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主动与新居民事务所加强联系,进一步明确协管员计生工作职责,提高信息采集质量,确保时效性,提高准确率。要根据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孕妇围产期保健信息,补充新居民育龄妇女孕情信息;根据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无证出生信息,认真核查产妇是否在现居住地生育,是否属于违法生育等。在接到分娩医疗机构提供的核查信息后,镇计生办要将核查核对后的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产妇分娩医疗机构,由产妇分娩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产妇分娩登记信息。 四、充分提高认识,加强考核督查 加强对新居民育龄妇女怀孕、生育信息的登记管理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桐乡市《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石门镇《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镇计生办要加强对村(居)计生服务员及新居民协管员的培训及督促检查,要将工作的落实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计生考核新居民协管员和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计生服务员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附件: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表
附件 石门镇 村(社区、企业)新居民生育全过程登记表
育妇 姓名 身份 证号 现居住地 (房东) ( ) 育妇 流入 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现有子女 □ 男 □ 女 女方 电话
户籍地 (村组) 男方 电话
丈夫 姓名 身份 证号 现居住地 育妇 婚育 证号 现孕 属性 生育 证号
户籍地 (村组) 政策内□ 政策外□
孕 情 随 访 时 间
第1月 □月□日 第2月 □月□日 第3月 □月□日 第4月 □月□日 第5月 □月□日 第6月 □月□日 第7月 □月□日 第8月 □月□日 第9月 □月□日 第10月 □月□日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怀孕□ 终止□ 离开□
终止妊娠 离开现居住地 出 生
时 间 终止妊娠医院 时 间 去 向 时 间 分娩医院 出生性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女
备注

主题词:新居民 生育 登记 通知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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