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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2〕44号 关于转发《桐乡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 双代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经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桐乡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工作规则(试行)》(桐农〔2012〕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桐农〔2012〕57号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双代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委托双代理工作行为,强化民主监督、会计监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股东)的利益,根据桐委办〔2012〕20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了《桐乡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 双代理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经管处、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市委办,市府办,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人行桐乡支行,市信用联社,蒋惠玲副书记,陈千颂纪委书记,钱松华副市长。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2012年3月29日印发 桐乡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和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桐乡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桐委办〔2012〕2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是指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出纳工作委托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的一种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范围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所属经济实体,下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是全市农村集体“三资”及其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科(农经总站)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及其财务管理的领导工作;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的核算、监督、服务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收支报账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镇(街道)规模大小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置主任一名,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若干名,每个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代理村数一般在5-7个为宜,镇(街道)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财务负责人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担任,报账员的调整应当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村报账员及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管理好各村的财务; 2、按有关规定监督各村“三资”和财务管理; 3、按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4、负责收款收据、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票据的管理工作; 5、指导村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6、指导村按时做好“三资”和财务公开工作; 7、指导村报账员记好相关的备查账; 8、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9、正确处理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之间的代理监管与服务关系。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2、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及时和准确,与代理出纳结账每月不得少于1次,结账后10天内提供会计信息,满足各村所需,指导其搞好“三资”和财务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负责银行印鉴中的村财务专用章、会计章的保管。 4、负责做好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 5、负责村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核销。 6、定期做好“三资”运行和财务收支监管,及时提供分析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 7、按要求及时提供规范的“三资”和财务公开表。 8、按月参与代理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活动。 9、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出纳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2、严格审核,按照业务结报流程规范操作,做好代理村日常财务报账工作,保证受理工作有序、规范。 3、负责银行票据的购买、签发和收款收据的结报。 4、负责做好对代理村报账员业务指导。 5、负责对代理村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反映,以确保代理村资金使用安全。 6、负责做好与报账员的结报、对账工作,每3-5天结报一次,同时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对账。 7、负责逐笔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按月做好与代理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和结报工作。 8、每月下村参与代理村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活动。 第十二条 村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1、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3、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督促报账员及时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报,并不定期地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 5、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6、做好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 8、负责银行印鉴中的法人代表章的保管; 9、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和全体社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主要职责 1、负责备用金管理及资金收付; 2、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每3-5天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一次,同时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对账; 4、登记有关“三资”、财务备查账。做好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在建工程、土地征用等事项的登记和结算; 5、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结算、兑现; 6、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保管、与代理出纳的结报和与代理会计的核销。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四条 年初,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严禁赤字预算,预算需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属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资金相混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十八条 村现金收入由报账员负责收取,无特殊情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收各种款项,一般应于收款当日送存村银行基本账户,最长不得超过五天。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银行统一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取消存折户。 第二十条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由代理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统一为法人代表章、代理会计章和村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由法人代表保管,代理会计章和村财务专用章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第三节 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保管人员为村报账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非报账员管理备用金。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1、村干部的差旅费、社员(股民)劳务费等; 2、村零星购置办公用品(1000元以下)等小额零星费用; 3、购置1000元以上办公用品和对外单位的支付业务等应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采用银行信用卡形式,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村备用金数额的核定原则是小额、合理,按3-5天的资金需求量来计算核定备用金,每村一般3000元左右,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备用金使用实行按期报账制,每次结报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各村备用金在每次结报期限内至少结报一次,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后,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的调整包括备用金调增与调减两种情况,村报账员经常逾期结报的,将逐步调减备用金数额,村确因工作需要,原核定的备用金不足以支付3-5天的日常性现金支出,可以调增备用金。 第四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限额双人双签审批制度,预算内单项开支3000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村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其中10000元以上的必须形成书面意见;预算外的开支必须提交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追加预算。审批人本人经手的开支必须确定其他一名负责人交叉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审批人方可审批。 第五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范围使用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出借、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正规收据收款。镇(街道)建立统一收款收据购买、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每村收款收据一般控制在一本,最多不超过二本,由报账员负责领用和向代理出纳结报。代理会计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核销,严禁多人保管、使用,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第三十一条 农村统一收款收据实行按期核查销号制,代理会计负责代理村统一收款收据的核查销号,核查销号日期与备用金报账日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付款票据管理,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自制付款凭证只限于村干部工资、杂务工、误工补贴、征迁赔偿等对本村农户资金结算。 第六节 集体资产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招租、出让,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四条 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集体资产的租赁、转让以及一定额度以上的集体采购等,在镇(街道)的监督下,按民主决策程序由村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镇(街道)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按规范的程序立项,方案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报镇(街道)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以及一定额度以上的集体采购等,要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同时提交一份给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工程合同、结算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凭正规发票付款、入账。 第七节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一般经济合同由社管会(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经过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招投标的按中标标书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登记好结算台账,做好到期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四十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统一的书面格式文本。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所有经济合同统一进行信息管理、登记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八节 财产清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三资”组织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通过对实物资产、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账实相符。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立相应台账。 第九节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村不得产生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新增债务,对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据实登记,加强监管。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对各村的债权债务,按其类别、用途、发生的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进行详实的登记入账,村建立备查簿。 第四十四条 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为个人和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严禁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举新债用于村办公支出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类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定期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建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财务档案在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期满(至少3年),逐年移交村存档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第四十六条 村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 第四章 财务收支程序 第四十七条 财务收入 1、村报账员到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取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一般一本,最多不超过二本。 2、村报账员根据收款内容开具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或到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发票,现金收入一般应于当天缴存村基本账户,不得存入备用金信用卡等其他账户,严禁坐支现金。 3、村报账员将收款收据记账联(附收入依据)、现金银行缴款单和银行进账单等整理好,并经村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填写《收入汇总表》,加盖村公章,到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向代理出纳报账,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4、代理出纳对村报账员结报的收款收据记账联、现金银行缴款单、银行进账单和《收入汇总表》进行审核。 5、代理出纳在审核单据后,在《收入汇总表》上签字,并一式二份,村报账员一份,代理出纳一份。 6、村报账员每次结报时将领用的收款收据全部送交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审验,已结收款收据由代理出纳盖具收讫章,并由代理会计核销。 第四十八条 财务支出 1、村报账员填写“镇(街道) 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备用金审批单”向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出纳处领取核定的备用金,按二十四条规定款入备用金专设的银行信用卡。 2、村报账员将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的合法有效的原始支付凭证(附支付依据)整理好,按规定填写 《支出汇总单》,并经村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村公章,到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向代理出纳报账,并进行备查登记。 3、代理出纳对村报账员结报的原始单据及《支出汇总单》进行审核,审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如经过指正不能当场更正,将出具《结报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附《支出汇总单》上,由代理会计入账;一份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视违规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一份连同不予受理的原始凭证一并退报账员。 4、代理出纳根据《支出汇总单》上审核确认的备用金使用情况填制银行票据划入村报账员的备用金银行信用卡,补足备用金额。 5、村报账员将《支出汇总单》上备用金使用情况与代理出纳给付的银行票据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分别在《支出汇总单》上签字,并一式二份,报账员一份,代理出纳一份。 6、村报账员对须进行转账支付的业务,应将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整理好,准备好收款单位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向代理出纳办理转账手续。 7、代理出纳对须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填制银行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并连同原始凭证及附件送代理会计审核,加盖村财务专用章、代理会计章印鉴后,交报账员到村财务负责人处盖法人代表章印鉴,到开户银行处办理支付。审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更正,连同不予受理的原始凭证一并退报账员。 8、大额资金(5000元以上)支出必须使用资金支出审批单。由村报账员根据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的合法有效的大额支付原始凭证如实填写资金支出审批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名和加盖村公章后,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转账支付。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由村报账员根据合法程序取得的原始依据提供增减情况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给代理出纳,由代理出纳结报给代理会计入账,另一份留存登记备查账。 第五十条 村报账员与代理出纳必须每月进行账目核对,将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收支、固定资产增减等分别进行核对。 第五章 财务监督责任 第一节 审批报销监督 第五十一条 村财务审批人应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得审批,严禁支付违反农民负担管理要求的各类款项和实物;严禁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超限额使用业务招待费。 第五十二条 报账员应凭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有效凭据付款,手续不全的不得支付。 第二节 民主理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在村班子换届时,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村班子成员及其亲属和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十四条 规范民主理财行为,原始凭证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查看审核,民主理财专用章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并使用,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须参与民主理财活动,指导民主理财小组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结束后,应当出具民主理财结论报告表,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五十五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认真听取并反馈社员对财务公开、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落实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或其他社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得受理报账。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对重要经济事项应实行专项检查。对涉及财务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并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节 财务公开监督 第五十九条 村经济活动应当向社员(股东)公开,自觉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十条 除按规定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表(每年一次),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开表(逐项公开)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情况公开表(每季一次),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公开表、村级财务收支明细公开表、债权债务公开表、村级招待费支出公开表(按月或按季公开)等财务公开表外,凡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生产直补、农户建房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社员(股东)关心的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公开,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公开,实现财务收支逐笔公开。 第六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应以村为单位在村民集中聚居地带、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公开为主,也可以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六十二条 财务公开表应由村财务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代理会计签名或盖章,并经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备案。公布的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虚假公开。 第六十三条 财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每月开启一次。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给村或上级有关部门,由村或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五节 审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镇(街道)农村内审组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六十五条 市农业经济局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重点围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重大项目建设审计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信访问题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镇(街道)内审组重点围绕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审计。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和《桐乡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办法》(桐政办发[2006]155号)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七条 违反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经济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转发 农村 双代理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桐乡市农经局。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