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0〕266号)、《嘉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嘉发改物〔2012〕372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嘉人社〔2012〕237号)和《桐乡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1〕11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涉及市级公立医疗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中新增门诊诊查费项目,结算时由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额度)。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原由个人账户支付的20%由个人自费。
二、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疗服务中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参照前款支付比例、办法结算。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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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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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