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公布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57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28480元(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599元的80%)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28480元(月缴费基数为2374元)确定;上年度实际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的,缴费基数按实确定;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300%确定,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要求补缴前中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允许按规定补缴,补缴标准仍按桐劳社〔2008〕12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标准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年缴费基数为35592元,月缴费基数为2966元,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月基数为2966元,划账比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年缴费基数为21360元(为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599的60%),月缴费基数为1780元,缴费比例按桐政办发〔201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账月基数为1780元,划账比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桐政发〔2007〕50号文件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月缴纳至规定年限。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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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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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