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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洲泉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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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泉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镇属各部门及各行政村使用财政、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水利、交通、拆房、土地整理、农综项目等)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具体范围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或总变更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须进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同时报镇招标办备案。

第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全镇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式的核准;

(三)负责对镇招标采购中心的管理;

(四)协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镇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本镇的日常招标采购业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各类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镇招标采购申请的统一受理和招标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为交易双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负责评标人员库的使用;

(四)负责对交易双方的进场资格进行核验;

(五)负责对施工企业的信誉评议,建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并参与招标采购项目工程的验收。

 

第二章     

 

第六条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规定的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镇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采购人填写《洲泉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镇长)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招标公告要求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七)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九)对拟中标人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张贴公告等途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并根据工程预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取值不得高于直接费加规费税金。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7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可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图预算报价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2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和有关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部门(行政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串标嫌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嫌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如仍具有竞争性的,可按低价中标原则直接定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拟中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中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应接受镇招标办和纪委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监督,实行重点建设工程聘请廉政监督员制度。廉政监督员由镇纪委负责聘请。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并按程序报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增加工程量在在1万元以下不足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累计增加工程量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累计增加工程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除按规定审批外由镇纪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由镇纪委、财政、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参加,必要时并由相应的质量验收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和兑现工程款。

    第三十四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按合同标准、期限、工程进度申请拨付,竣工验收并通过前预付款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80%。

第三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镇招标办和镇纪委投诉。

第三十八条  投资额或总变更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承包人,同时将决定承包人结果报镇招标办备案,并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洲泉镇建设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审批表

      2. 洲泉镇招标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备案表

 

 

 

 

 

 

 

 

 

 

 

 

附件1

洲泉镇建设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审批表

工程名称

 

中标合同价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概况(工程品种、规模、结构、施工期限等):

工程变更增加理由(分项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金额等)及变更后整个工程情况:

 

申请增加金额

 

大写:

申请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招标采购单位(章)

 

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招标采购金额 (万元)

 

资金来源:

采购期或工期起止时间

 

采购品种与发包范围

 

建设规模

 

招标采购形式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开标日期:

 

中标单位

 

中标价格(元)

 

项目经理

 

附件2

洲泉镇招标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备案表

填表人:                     填报日期: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在完成招标签订工程合同时填报镇招标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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