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洲泉镇“三老”场所集中排查工作方案
为彻底摸清我镇“三老”场所底数,掌握“三老”场所基本情况,着力整治和消除老区、老街、老民宅(简称“三老”场所)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我镇村(居)民住宅火灾多发态势,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桐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中排查对象
排查的对象是建筑结构简陋、防火间距小、消防基础设施差、电气线路老化、防火安全条件薄弱的老区、老街和老民宅。
二、排查方法和步骤
排查工作从即日起到1月20日结束,排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集中治理、检查验收同步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三老场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沈建峰
副组长:陆锡华
成 员:胡雪明、罗福荣、唐国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洲泉专职消防队,由派出所副所长陆锡华任办公室主任。
(2)科学划分区域。各村、社区对排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嘉兴市“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件1)的“三老”场所,要填写《“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2),并汇总统计本区域的“三老”场所,填写《村(社区)“三老”场所排查数量汇总统计表》(附件3);同时要科学分析本地的“三老”场所的情况,以街、路、河流为界线,划分为若干个“三老”场所综合治理单元,综合治理单元应根据“三老”场所数量、存在隐患情况确定,但不宜跨越村、社区,并填写《洲泉镇“三老”场所花名册》(附件4)。
(3)注重治理同步。各村(社区)开展“三老”场所综合治理已有较好基础,在新一轮的排查中,务必不等不靠,同步实施治理。要对2011年以来已排摸并开展整治的“三老”场所开展“回头看”,对照整治标准检查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有隐患反复、是否有新的隐患产生;对原先未排查出存在“三老”场所的区域开展重点检查,尤其是老城区、城乡结合部,检查是否存在“三老”场所。
各村、社区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三老场所排查数量统计表报镇专职消防队(联系人:唐国强 电话:13586316012 660562)。
附件:1.嘉兴市“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3.村(社区)“三老”场所排查数量统计表
4.洲泉镇“三老”场所花名册
附件1
嘉兴市“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三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整治标准所指的“三老”场所为:老区、老街、老民宅等。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既有“三老”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第二章 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条 村(居)委员会应成立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居民小组长、物业管理人员等为成员的消防工作室,负责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村(社区)管理内容。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设置至少一个“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负责汇总统计本区域内的“三老”场所,上报镇(街道)消防工作站,配合做好“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第四条 村(社区)消防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以农村150户、城市社区300户为宜划分网格,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排查整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村(社区)干部、消防安全管理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等分片包干,负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具体负责“三老”场所的排查登记,上报村(社区)消防工作室,配合做好“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第五条 村(居)委会应成立由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或志愿者参加的社区志愿消防队,负责对消防车通道、居民楼疏散通道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防火巡查,对住户的消防安全提醒,利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
第六条 “三老”场所区域内实行十户联防,按就近原则相邻的十户住户划为一组,每组设定一名组长,设置一个消防器材配置点。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组的防火、灭火、消防宣传等工作。同一组的住户应相互协助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
第七条 “三老”场所区域应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的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消防给水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
第八条 “三老”场所区域应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消防水源附近设取水口,有条件的应设通向天然消防水源的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 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应至少配置:4盘20米10型65mm有衬里消防水带,19mm水枪2支,5公斤ABC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战斗服2套,2根逃生安全绳,防烟面罩2个,室外消火栓扳手1个,强光手电筒2个,消防手抬机动泵1台,推车等简易运输工具。
第十条 十户联防消防器材配置点应至少配置: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2具、2根逃生安全绳、防烟面罩2个、锣或摇铃1个。
第四章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三老”场所内不得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在建筑第二层以上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第十二条 室内外电气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每一只电表应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超过60 W的白炽灯等产生高温的照明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和可燃物体上;室外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网络线等弱电线路应有序敷设。
第十三条 “三老”场所除厨房外其他部分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住宿部分严禁使用明火、电热炉、热得快等。
第十四条 二层以上的“三老”场所建筑,从第二层起每层应在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设一根逃生绳,并在靠外墙内侧位置设便于逃生绳使用的固定挂钩。
第十五条 “三老”场所内户与户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h的防火墙分隔,户内房间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用实体砖墙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自然排烟窗。
第十六条 “三老”场所每户应至少配备1具3公斤ABC干粉灭火器、2个防烟面罩和1个应急手电筒。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
第十七条 村(社区)内应设置消防栏和宣传牌,营造消防安全氛围,警示、提醒村(居)民。
第十八条 消防宣传栏主要宣传如何安全用火用电、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技能等消防常识,教育引导居民车辆停放不影响消防车通行、楼道内不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提供消防书籍、报刊和防火宣传资料等,供居民观看学习;
第二十条 每年“119”活动期间,村(居)委会应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定期邀请社区民警到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向教职员工宣传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向学生儿童宣传疏散逃生常识;
第二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定期到鳏寡孤独居民家庭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燃气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火灾。
第六章 整治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经费方案。
附件2
洲泉镇“三老”场所检查登记表
|
场所名称 |
| |||
|
场所范围 |
| |||
|
住(商)户数量 |
|
所属社区(村) |
| |
|
建筑结构 |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或木结构□ | |||
|
用火情况 |
管道供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 煤炉和其他燃料炉□ 电磁炉□ | |||
|
居住对象情况 |
外来人口□ 本地人口□ 二者混居□ | |||
|
场所内建筑主要概况 |
| |||
|
存 在 问 题 |
| |||
|
整改措施和期限 |
| |||
|
整 改 结 果 |
| |||
|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1.对于“三老”场所内具体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可参照此表制定。 2.“三老”场所以社区、村、街、路或区域为基础单位,以存在历史较早的场所为宜,数量十户以上,独栋、个别场所不列入,各地自行治理。 3.“建筑结构”、“用火情况”可多选。 4.“存在问题”包括火灾隐患、内外电气线路完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机构和队伍建设、消防宣传等情况。 5.此表一式两份,检查单位、被查场所各一份。 | |||
附件3
村(社区)“三老”场所排查数量统计表
|
单 位 |
(盖章) |
|
“三老”场所 数量 |
总计: 处 |
|
村(社区)负责人意见 |
(同意上报)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此表格用于村(社区)的排查数量的确认。2.“单位”为具体的村(社区)。3.村(社区)排查结束后,以村、社区上报此表格并附带花名册。4.“村(社区)负责人”为村书记或社区主任。5.盖章村民委员会印章。 |
附件4
洲泉镇 “三老”场所花名册
|
序号 |
所属地区 |
名称 |
场所范围 |
住(商)户数 |
主要存在问题 |
督办单位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三老”场所以社区、村、街、路或区域为基础单位,以存在历史较早的场所为宜,独栋、个别场所不列入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