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桐乡市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根据省卫生厅、综治办、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进一步加强对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综治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残联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桐乡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同时,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嘉兴市康慈医院精神卫生专家组成桐乡市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调查、治疗、救助和日常管理、紧急处置等工作。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根据《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不断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应建立社区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开展排查摸底
1.排摸对象: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
(1)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
(2)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
(3)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
2.排摸方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包括街头流浪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全面排摸。要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摸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摸和经常性排摸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摸工作要做到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摸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底数。
(二)组织复核确诊
对排摸出的疑似对象由嘉兴市康慈医院组织精神卫生专家进行复核确诊,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嘉兴市康慈医院会同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个人档案,在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后纳入社区治疗管理,并将信息录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案系统。
(三)实施分级管理
对病情稳定、危险行为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镇(街道)组织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以及村(社区)和监护人实施共管;同时,公安局、卫生局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嘉兴市康慈医院住院治疗。
(四)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建立卫生、公安等部门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交换机制。卫生部门要将新增的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统一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也要定期向卫生部门反馈本系统掌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信息。
(五)规范住院管理
1.送诊
(1)对排摸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潜在暴力倾向的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残联以及村(社区)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嘉兴市康慈医院诊断治疗。
(2)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接警后要迅速出警,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会同民政、残联或监护人将肇事肇祸病人送往嘉兴市康慈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3)对保外就医、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者中有肇事肇祸或倾向需要收治住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公安、司法部门应及时送嘉兴市康慈医院诊断治疗。
(4)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和“三无”人员中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联系发生地民政部门,并将其送往嘉兴市康慈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5)公安、民政、司法、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监护人在将重性精神病人送往嘉兴市康慈医院诊断治疗时,应与嘉兴市康慈医院做好交接工作,提交相应材料:
①患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患者医疗保障卡(证);
③“三无”和“流浪”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2.接诊工作
(1)嘉兴市康慈医院要积极做好上述精神病人的接收工作,接诊时要有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年资(至少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其中一名至少是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精神科专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
(2)对经医学确认并符合精神科住院条件的病人,由监护人签字后收住入院,并由监护人、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镇(街道)、村(社区)等人员协助院方将患者送入收治病区,与当班医师、护士交接后方可离开。如果监护人不同意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3)嘉兴市康慈医院要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
3.转诊
住院期间发现患者合并有其它严重并发症,有条件的应积极救治,无条件救治的应由监护人积极配合嘉兴市康慈医院做好转诊工作。
(六)健全社区管理
1.做好出院交接
(1)符合出院标准的住院病人,由嘉兴市康慈医院通知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按入院时签字名单)办理出院手续。对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嘉兴市康慈医院负责将出院病人送返所在地镇(街道),由镇(街道)负责,民政、残联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出院病人的安置工作。
(2)流浪乞讨和“三无”人员中的出院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病人的后续救助,公安、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病人出院后,嘉兴市康慈医院应将填写好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交病人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进行建档管理,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向当地镇(街道)及其民政、公安部门通报病人相关信息。
2.完善社区防治网络
(1)嘉兴市康慈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培训与指导,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之间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连续管理机制,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并获得随访和康复指导。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配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重性精神病人个人健康档案”,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在嘉兴市康慈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同时向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嘉兴市康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密切合作,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村(社区)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村(社区)或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嘉兴市康慈医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院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保障机制
(一)落实医疗补助经费
1.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低保、低收入家庭患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诊疗费、检验检查费、护理费等住院费用由市财政和患者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5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住院费用,病人家属承担50%,市财政和患者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25%;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由市民政局承担。
2.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
低保、低收入家庭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生活费由患者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助,其他一般家庭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由家属承担。
(二)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市财政统筹安排预防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专项资金,足额落实排摸评估经费。
(三)整合医疗保障和救助资源
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不断提高参保重性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帮助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减轻医疗负担。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排摸、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使排摸工作经常化,确保及时发现辖区精神疾病患者及肇事肇祸行为。综治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把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摸、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桐乡”建设管理考核内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振东新区参照镇(街道)工作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