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桐乡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 下同)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员工招聘行为,提高本市国有企业员工素质,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人员外,我市国有企业补充录用各类员工,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必须在市国资办核定的编制数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开招聘的实施。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五条 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必须在核定的员工总数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聘计划,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
核定的员工总数包括政策性安置人员,因安置人员不能满足拟招聘特殊岗位专业条件的,报国资办审核批准,调整核定员工总数。
第六条 申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员工总数、空缺数、实有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时间、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本市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二次。确实因工作急需的,可另行组织。
第九条 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招聘公告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天。招聘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
3.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4.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聘计划与入围面试对象不足1︰3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四)面试。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考核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核。主要是考核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七)确定聘用人选。
聘用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前,由聘用单位负责对新聘人员是否胜任应聘岗位和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条 经市国资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同意,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二)因组织需要,在本市同类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的人员。
本市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本市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市纪委对公开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三)公开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企业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