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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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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按照构建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要求,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申请求助,救助管理站经核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无偿救助。

   (二)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坚持信息共享、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工作经验,形成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三、职责分工

  (一)政法委(综治办):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内容。

  (二)发改局: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

  (三)编委办:依照相关标准,单独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合理安排人员编制等。

  (四)公安局: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并与定点医院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对流浪精神病人,查找其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的,联系辖区民政办后,送至定点医院鉴定治疗,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引导、护送至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积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等工作。

  (五)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监督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配合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救治等工作;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六)卫生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

  (七)城管执法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在向辖区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的同时,拨打“120”并协助公安机关和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八)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安置等经费保障工作。

  (九)司法局: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教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十一)人力社保局: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十三)妇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总体计划。

  (十四)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询问、查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十五)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工作人员予以救助;设置辖区救助安置点(设所在地敬老院),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方式救助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实施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政法委(综治办)、编委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救助架构,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增强救助管理能力。市建立救助管理站,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场地、设施、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镇(街道)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救助经费,保证工作开展;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兼职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三)完善救助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返乡联合工作机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妥善救助和安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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