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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

    现将《桐乡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2日

 

桐乡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当前城乡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的条件

补贴对象分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类、二类、三类补贴对象,年龄在60周岁以上,常住及户籍均在本市。

    (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类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低保对象;

2.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二类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对象;

2.独居、孤老或纯老家庭(含与残疾子女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重病等)或子女因病、因残、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

3.生活自理能力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中度及以上依赖者。

   (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三类补贴对象基本条件:

1.失独家庭人员;

2.百岁老人等其他特殊困难老人。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镇(街道)负责评估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桐乡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镇(街道)要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市民政局视情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镇(街道)报告,由镇(街道)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或取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五、补贴标准  

城乡社区中,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者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按每小时10元标准,生活自理能力为重度依赖者,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依赖、重度依赖者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生活自理能力为中度依赖、重度依赖者,按每小时10元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50元、300元。三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镇(街道)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镇(街道)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市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九、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将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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