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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贯彻落实〈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桐乡市贯彻落实《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浙残教就〔201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对我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为规范我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加大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保障力度,特制定《桐乡市贯彻落实〈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60周岁(注:从18周岁之月起到60周岁之月止)的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是指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亲属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享受无固定收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贫困(指低保、低收入;以下同)残疾人家庭中未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一级、二级)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补贴实施范围:
(一)在职机关、企(事)业单位残疾职工;
(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已在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的残疾人;
(三)已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残疾人(含已纳入政府集中供养);
(四)已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五)已享受生活不能自理补助的残疾人;
(六)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且高于低收入标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处罚或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残疾人。
二、经费保障及补贴标准
(一)经费保障: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全额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