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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要求,我市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我市将于今年5月起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三统一”管理的范围

  (一)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机关范围:

  1.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上述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编码,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法制办统一编号规定进行编制。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纳入“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具体认定参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附件1)。

  三、市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程序

  (一)起草论证。有关单位起草的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或以市政府办名义发文的),应依照《桐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第15、16、17、19条的规定,充分研究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动协商、征求意见并制作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联系单》(附件2),确认规范性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

  (二)统一登记。汇报并经市政府(办)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核同意后,起草单位应在文件提请审议、签批前1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有关送审材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作合法性审查。

  (三)统一编号。文件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顶格编排在文件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参照附件3)。

  (四)统一发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由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栏和《桐乡政报》上对外统一发布。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相关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缩减审查时间,但必须纳入“三统一”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四、其他制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程序

  (一)登记编号申请。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文件草案提请审议、签批前,由法制机构(镇、街道为法制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多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登记并备案说明、已经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登记编号处理。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必须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办理登记和申领编号。市政府法制办对制定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对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并核发编号;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仍按规定办理,取得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需另行按月报备。

  (三)文件统一发布。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制定单位应当按照公文处理要求进行发文,编号顶格编排在文件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参照附件3),并通过本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目录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栏对外统一发布。

  五、编号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规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本单位办文机构与法制机构(或镇、街道法制员)、信息公开机构、业务科室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通过建立制度、合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到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畴。

  (二)强化管理审查。市政府办要加强文件统筹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不予发布。市政府法制办要强化审查职责,抓紧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规定,加强市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加强与市政府办和相关单位的衔接,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目录,做实做细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采取培训、指导、督促、复查等措施,切实抓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强化信息服务职能,完善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强化网站查询服务功能,为各镇各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

  (三)强化落实措施。各单位要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加强和发挥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职能作用,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否则不予发布;对本单位起草、拟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应拓宽发布文件信息的公众查询渠道,及时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四)注重工作衔接。各单位要加强与市政府办和法制办的工作衔接,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发文字号和公文版式的规定;要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衔接,对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纠错的文件,应及时更正并公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联系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统一编号标注格式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附件:桐政发[2013]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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