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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桐乡市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

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原则及范围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析责任、审批用印”的原则,既要体现为居民服务和对居民负责的态度,又要增强职责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居委会确实能够证实的情况;

  2.经过社区居委会申请或核实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项;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

  4.原则上不出具短期居住证明,不为空表盖章;

  5.证件丢失类证明,原则上以个人声明丢失或挂失为主,社区一般不再出具相应证明;

    6. 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社区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

   (三)对属各类先进评比推荐规定的及各类社区民间组织章程不纳入本通知规范管理范围。本通知下发后,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明确制发机关。社区居委会印章根据《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统一规格和制式,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二)实行专人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保管,或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授权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随意摆放或出借。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

  (三)严格审批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公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四)建立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在用印专用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申请用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五)确保规范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印章的日常管理。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用印人员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缴交制发机关,不得弃置。使用已作废的公章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情况的监管

  (一)加强管理指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要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完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纳入居民公约,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引咎辞职、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镇(街道)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工作综合科,联系电话:88098960,88028776。 

 

    附件:市级部门行政事务社区盖章项目表


附件

市级部门行政事务社区盖章项目表

 

编号

单  位

盖 章 项 目

依  据

1

人口计生局

1

再生育申请表盖章

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要求社区证明再生育申请者的生育情况。

2

奖扶、特扶申请表盖章

《桐乡市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

住建局

1

廉租房申请证明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

经济适用房申请证明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3

启用无物业社区房屋公共部门的维修基金

浙政发[2007]19号: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申请及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4

社区用房产权登记确权

办理社区用房产权登记时,在社区用房移交协议书上需社区及街道盖章。

5

规划公示社区证明

征求建设项目对相邻关系人影响程度的意见,向所在社区告示建设项目的情况。 

3

公安局

1

回国入境入户

《桐乡市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细则》

4

机关事务管理局

1

集体户口迁进和迁出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5

教育局

1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关于下发桐乡市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中要求为在本社区参加社区活动的学生出具社会实践证明。

2

中考历届生素质评定证明

 

6

环保局

1

环保公示社区证明

环发〔2006〕28号:建设项目在社区环保公示,由社区收集公示意见,公示结束后由社区出具证明。

7

供电局

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证明(因电力事故引起)

因电力事故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由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8

卫生局

1

桐乡市合作医疗基金报销审批单

桐政发[2012]80号: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结报手续,补偿款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放

2

桐乡市合作医疗报销调查证明书

桐政发[2012]80号。

3

非医疗机构出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9

史志办

1

居民个人查阅史志方面资料要求社区证明

居民个人查阅桐乡地下党员、个人口述史、个人回忆录等方面史料时,需社区提供该居民身份及查阅目的的证明。

10

人力社保局

1

《就业失业证》申请

桐劳社【2006】120号文件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需持社区出具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管理所提出申请。

2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桐劳社【2006】120号文件规定:要求贴补的人员需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实际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3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桐银字【2011】26号文件规定:由社区先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街道(镇)劳动管理所。

4

退休人员享领待遇资格年审

每年对纳入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进行享领资格的审查。

5

桐乡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社区对其纳入本社区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确认。

6

待遇享领人员死亡证明

对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情况予以确认。

7

办理死亡终止待遇一次性支付关系证明

纳入本社区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如家属要求通过其它形式发放死亡后待遇的,需经社区证明办理人员与死亡人员的关系。

8

医疗保险异地人员证明

外地医疗参保人员常住本市的(一般三个月以上),居住所在社区应协助外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确认其居住情况。

9

医疗参保人员特殊情况证明

医保参保人员在因意外等原因受伤的,社区可就了解掌握的情况提供证明。

10

家庭病床社区证明

医保参保人员申请家庭病床治疗时,居住地社区对其居住情况及病情予以证明。

 11

市残联

1

残疾人证(首次)申报

桐乡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补办残疾人证(遗失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残疾人(家庭)就业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

4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申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

5

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奖励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

6

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申请

《桐乡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桐残[2008]39号);《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

7

白内障手术补助申报

《桐乡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桐残(2008)39号)

8

受理和代办贫困残疾人医疗补(救)助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

9

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

10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生活补助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桐乡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桐政发〔2004〕65号);《桐乡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意见》(桐政发[2008]79号);《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实施范围的通知》(桐残〔2013〕17号)。

11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81号令);《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63号);《关于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77号)。

12

受理和代办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

《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浙残教就〔2012〕88号);《桐乡市贯彻落实〈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桐政办发〔2013〕35号)。

12

工商局

1

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物权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证明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民政局

1

收养人能力状况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规定:需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2

在家死亡证明

《殡葬管理条例》

3

代查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4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查

《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90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到村(社区)填写《低收入家庭申报审批表》。

5

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救助的意见》(桐政办发〔2009〕140号)。

6

受理和代办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桐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规定》(桐乡市政府令84号):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7

受理和代办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78号):本人申请,并到村、社区填写《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8

受理和代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国务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对申请户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进行审批。

9

救灾款物发放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桐乡市困难家庭自然灾害救助审批表》。

10

退出低保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桐乡市退出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暂行规定》(桐民〔2012〕176号),退出低保家庭到社区申请,并填写相应材料

1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桐政[2005]159号) ;《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桐民[2005]129号);《关于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6]54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桐政发[2012]16号);《桐乡市退出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暂行规定》(桐民〔2012〕176号)。

12

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救助的意见(桐政办发〔2009〕140号)》

13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桐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规定》(桐乡市人民政府令84号):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14

城管执法局

1

店面广告设置公示证明

社区居民楼一楼商店等设置店面广告设施的,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由社区收集意见,公示结束后社区证明盖章。

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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