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桐乡市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设置合理、建设规范、维修及时、管理统一,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置、改造交通信号灯,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根据路口的交通事故发生状况、交通流量等实际条件确定。
第二条 全市交通信号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别投入、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统一规划。全市交通信号灯设置、改造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城管、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共同规划,按年度提出建设(改造)计划,并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统一标准。设置、改造交通信号灯由公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路口的特点确定技术标准。已设置的交通信号灯未达到技术标准的,应逐步改造达到技术标准。设置、改造交通信号灯的外观、尺寸等应符合公安部门的统一标准。
(三)分别投入。设置、改造道路交通信号灯及所涉电子警察、高清卡口、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依据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按下列事权划分分别投入:
1.新建或改建道路所涉路口,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将其列入交通安全设施,费用列入项目投资。一个路口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建或改建道路项目同时建设的,由项目批准在后的建设单位负责投入。
2.已有城市道路路口,由建设部门负责投入,其中: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其他专业专项区)的已有城市道路路口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投入。
3.已有县道及以上公路路口,由交通部门负责投入。已有乡道及以下公路路口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投入。已有县道及以上与已有乡道及以下公路路口,由后建成(包括改建)公路的管理主体负责投入。
4.已有公路与已有城市道路(或其他道路)的路口,由后建成(包括改建)道路的管理主体负责投入。
5.除道路、路口改建以外的信号灯改造,由公安部门负责投入。
在设置、改造交通信号灯及附属设施时,所涉及的技术要求、设置条件、安装方式、排列顺序、安装位置等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核,确保统一规范。交通信号灯建成并调试正常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发改、财政、建设、城管、交通、安监等相关单位召开验收会议。对设备运行正常、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同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统一管理。全市所有交通信号灯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现有交通信号灯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建立交通信号灯定期检查维护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整改交通信号灯存在的隐患,确保信号灯的正常运行,发挥交通信号灯在交通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条 市发改、财政、公安、建设、城管、交通、安监等单位及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信号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暂停、移动、损毁道路交通信号灯及相关标志标线设施的,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样,并经公安部门验收同意。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损毁交通信号灯设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交通信号灯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足额安排相应经费,确保及时到位。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