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我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登记、审核、情况反馈等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并按规定存档。
第四条 下列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列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一、审前社会调查;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三、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
四、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
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
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
七、社区矫正警告处罚;
八、提请治安处罚建议;
九、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十、提请撤销假释建议;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十二、提请减刑建议;
十三、解除社区矫正。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分别是指对执法行为的前期工作、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执法后果及台帐档案进行的监督检查。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填写《矫正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第六条 下类涉及社区矫正人员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执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应填写《重大执法行为审核表》,连同材料一起报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作出警告处罚;
二、提请治安处罚;
三、提请撤销缓刑;
四、提请撤销假释;
五、提请收监执行;
六、提请减刑。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行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四、案件定性是否正确;
五、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六、案件受理是否符合标准;
七、对违法行为是否提出纠正;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报法制工作机构。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入矫正执法卷宗。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矫正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2.重大执法行为审核表
附件1
矫正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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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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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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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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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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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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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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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矫正科、法制科各一份。
附件2
重大执法行为审核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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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矫正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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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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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科意见 |
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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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意见 |
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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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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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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