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桐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以往有关幼儿园收费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此为准。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物价局
桐乡市教育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3年6月5日
桐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桐乡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桐乡市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分为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上述各类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办班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不同等级幼儿园对班额最高控制数的规定,不得增加班额。
第四条 桐乡市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3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150元。在此基础上,托班(小小班)可在50%以内上浮,自主制定相应标准。
第五条 桐乡市的民办公助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最高限价),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学校成本监审情况,结合财政补助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桐乡市的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教育成本,适当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实行备案制度,在秋季公开招生前二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桐乡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120元收取。列支范围:必要的操作材料,春(秋)游门票车费、影视费等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是指幼儿园因日托班幼儿家长要求在规定在园时间以外提供早送或晚接幼儿托管的费用。早送晚接托管费在每天(次)每生10元内自主确定标准。
代收费:包括伙食点心费、被褥费及桶装饮用水费,按实际需要收取,不得营利。服务性收费中的伙食点心费,仅限于幼儿的点心、水果、伙食费用等因就餐发生的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在伙食点心费中开支,并需按月公布幼儿伙食帐,期末公布总收支账目;被褥费可按成本收费;桶装饮用水费按实收取,并在期末公布。
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全托(寄宿)班的保教费可在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50%。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个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实际费用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下列情况除外:①幼儿园经评估提升等级的,新生和老生统一按新收费标准收费;②小、中、大班插班幼儿均按新生收费(大班重读幼儿按老生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必须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保教费计算公式:
应收保教费=执收保教费标准÷21天×实际上学天数×120%
第十二条 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桐乡市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桐发改价〔2005〕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