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凤鸣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桐乡市凤鸣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桐乡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桐财发〔2010〕44号)和《桐乡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桐财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桐乡市凤鸣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鸣街道办事处
2013年4月26日
桐乡市凤鸣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桐乡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桐财发〔2010〕44号)和《桐乡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桐财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 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
第六条 市级统筹,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奖补资金在市级财政年初预算统筹安排的基础上,街道尽可能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八条 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众多的民生诉求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群众参与度高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建设,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村民集中居住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三)村民饮用水工程,包括村内集中供水设施的建造、输水管道的铺设。
(四)村内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内垃圾集中收集、公共厕所、村庄美化等设施建设。
(五)村级便民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场所、少年儿童园地、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地等设施建设。
(六)广大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根据市规定,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己负责;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开支,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十条 奖补标准。采取“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办法。
工作经费奖励“普惠制”:按《桐乡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桐财发〔2010〕44号)规定的财政奖补标准执行。
项目经费补助“特惠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左右,各级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具体视村经济条件、村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财政奖补资金适当向薄弱村倾斜。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奖补办法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街道根据财力结合辖区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奖补对象。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财政奖补对象原则上为村级组织。
第十三条 奖补方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补助,也可以用实物方式补助。采取货币方式补助的,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拨至街道,街道将市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至项目所在村。以实物方式补助的,由市或街道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组织物资采购,并要求供应商送货到项目建设地。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事、村级申报、街道初审、市级审核并择优立项上报的流程。
第五章 资金拨款、支付与核算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拨款。
按“普惠制”办法:根据实际收缴率按桐农〔2007〕37号文件规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按“特惠制”办法: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街道根据市财政局的拨款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和项目验收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根据项目筹资筹劳等落实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一般最多预拨70%,预留资金视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村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款一律采用转帐支付,并有正式发票,第一次付款必须附有合同。
第十七条 村收到街道财政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村民筹资款时,应按省补、市补、街道补、村民筹资分别核算,支出列在建工程一事一议项目,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转固定资产。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整合使用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对镇(街道)奖补资金规模采用“因素法”测定,主要依据各地农业农村情况、新农村建设规划、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上年度项目考核情况、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资金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信息资料录入和报送等因素确定。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采取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地方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内组织申报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采取“普惠制”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于次年1月底前提出奖补申请;采取“特惠制”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于当年4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街道财政办经过初审,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将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平台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街道财政根据财力的可能,尽量多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街道财政根据各村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计划,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年度奖补计划的确定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二条 节约使用资金。在坚持质量标准和严格管理制度前提下,鼓励村级组织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具体实施中采取清包工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争取少花钱、多办事。对大宗建筑材料、物资的自行采购,达到招标限额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招标限额以下的由村“两委”共同组织议标,邀请街道相关部门和村民代表参加,产生会议决定,实行阳光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验收和奖补资金清算制。
项目完工后,街道一事一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和项目进行验收,对建设投资较大、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如房屋、桥梁等),必须委托中介专业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收支实行全面审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街道财政办把验收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要求市里对本街道一事一议项目进行验收申请。市、街道二级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示制度。街道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认真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充分体现了民办公助的性质,因此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应当接受村民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项目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监督,让村民了解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街道对村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项目申报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政策宣传、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系统应用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街道财政部门根据市里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比例为三选一,不到三个项目的确定一个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街道财政办在建立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的基础上,对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村要按《桐乡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资料(样本)》为目录依据,对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原始材料和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立册。街道财政部门要协助、指导、督促项目实施村档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实施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实行全程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街道财政部门的财政职能作用。街道财政部门及时收集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奖补资金拨付信息等,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积极发挥街道财政部门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街道财政办及时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